我在5/29格上租車租借汽車 格上租車在6/24突然告知汽車有擦傷要求我們賠償但不願意給我們看上一位客戶還車照片要求我們賠償3885以及一天營業損失2100請問該如何去調解
您於5月29日向格上租車租借汽車,格上租車卻在6月24日(約事發近一個月後)突然通知車輛有擦傷,並要求您賠償新台幣3,885元及一天營業損失2,100元。然而,格上租車不願提供前一位客戶還車時的車輛照片,導致您對此賠償要求存有疑慮,因此詢問應如何進行調解。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爭議,依據民法相關規定,承租人(即您)對於租賃物(汽車)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民法第432條),若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導致租賃物毀損滅失,承租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433條、第227條)。
然而,本案的爭議點在於:
就您所述之事實,本案應不涉及刑事責任。刑事責任通常需有詐欺、毀損等犯罪行為,而單純的租賃糾紛與損害賠償爭議,通常屬於民事範疇。
本案可能涉及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及第12條,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顯失公平之情形,可能無效。此外,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之間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團體申訴,請求協助處理(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
無。
關於您與格上租車的擦傷賠償爭議,應屬民事損害賠償範疇,並可能涉及消費者保護法。由於格上租車未能提供前一位客戶還車照片,且事後才提出賠償要求,其舉證責任應屬較重。建議您應先要求格上租車提供所有相關證據,並在證據不足或有疑義時,透過向消費者保護會申訴等方式進行調解,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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