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在公司收回扣,後來公司不想做收起來了,最近給回扣的對方因為欠錢出現想要回那些錢,傳訊息說那是他借給我的錢,當初錢轉過來是透過對方女友的帳戶,但是我跟他女友根本不認識,也是他們自己轉過來的,這樣構成債務關係嗎?
您過去在公司任職期間,曾收受客戶給付的款項,您稱其為「回扣」。後來公司已結束營業。近期,該客戶因自身財務問題,傳訊息向您追討該筆款項,並聲稱是「借給您的錢」。該款項當初是透過客戶女友的帳戶轉帳給您,而您與客戶女友並不認識。您想了解這樣是否構成債務關係。
本案情境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情境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對方主張的「借貸關係」,若您與對方之間並無借貸合意,則應屬難以成立。然而,您收受「回扣」的行為,可能涉及對公司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或不當得利返還責任,甚至可能構成刑事上的背信罪。建議您審慎處理,並諮詢專業律師以評估具體風險與應對策略。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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