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實質照顧與親權行使委託公證書 立委託書人 __________________(即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親,以下簡稱甲方)因日常工作忙碌,不便全天候照顧未成年子女 ________________(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當事人)。 甲方因充分信任姻親長輩 ________________與 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自民國 113 年起至今,對當事人之無私養育、照顧與付出,特依民法第 1092 條之規定,將當事人自即日起至 118 年當事人滿 18 歲成年之日止,關於當事人日常生活中之實質照顧權、就業管理權、就醫決定權、日常生活事實主張權及人身安全防護權,全權委託乙方代為行使。 雙方特此約定最硬防禦、金流與現場扣留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 返還與短暫同住需經乙方實質書面同意: 本委託書一經甲方與乙方雙方親筆手寫簽署即刻生效。非經甲方與乙方雙方達成書面合意,甲方不得單方面終止本委託、亦不得隨便、突然將當事人帶離乙方之實質照顧處所。甲方如欲接回當事人自行扶養、短暫同住或帶離兩天一夜,均須提前 ______ 日通知並取得乙方之實質書面同意,始得為之。 二、 未結清代墊費用與未來償還期間費用前,不得變更照顧事實(最高強制力): 甲方完全知悉當事人自國一暑假至今之實際生活費、妥瑞氏症醫藥費及日常一切開銷,除甲方支付之部分款項外,其餘大部分差額皆由乙方自願代墊扶養。甲方與當事人之生母 __________________承諾,於當事人滿 18 歲成年之前、或甲方欲終止本委託之前,甲方與生母應與乙方完全結清、返還過去兩年內由乙方代墊之一切實質扶養費差額。於前述「過去兩年分期款」未完全清償完畢、或「未來過渡/償還期間之任一筆當月新扶養與照顧費用(包含甲方 原承諾之每月新台幣 5,000 元整生活補貼、全額學雜費,及生母應對等分擔之基本生活費)」有拖延、未足額給付之情形下,即視為甲方與生母未盡扶養天職。乙方有權直接依本公證書行使民法之合法留置權,有權拒絕甲方、生母、或任何第三方將當事人帶離(會這樣寫是因為未成年少女曾經因為媽媽一度想自殺 極度害怕自己生母並且生母並不是法定代理人) 本契約經民間公證人公證後,具有國家公權力強制執行效力。 甲方(法定代理人/父親):__________________ 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實質照顧者/阿姨姨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7 月 ______ 日 請幫我分析這份文件有哪裡需要刪減或者增加 對自己的權益比較有利呢 這確實具備法律效應嗎 將來上法院真的有用嗎 文件未成年監護人(前姐夫)已簽署 未成年我方已養育2年多
本案涉及一份由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親,甲方)委託姻親長輩(乙方)代為行使未成年子女(當事人)部分親權(實質照顧權、就業管理權、就醫決定權等)之公證書草稿。委託期間自即日起至當事人滿18歲成年之日止。該文件特別約定甲方不得單方面終止委託、返還或帶離當事人需經乙方書面同意,並載明若甲方或生母未結清代墊扶養費用或未支付未來費用,乙方有權依本公證書行使「合法留置權」,拒絕甲方或任何第三方將當事人帶離。
親權委託行使之合法性與限制
關於「不得單方面終止委託」及「返還與短暫同住需經乙方實質書面同意」之約定
關於「合法留置權」之約定
扶養費用之請求權
公證書之效力
本案內容主要涉及民事親權與財產關係,原則上不直接涉及刑事責任。然而,若乙方在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下,長期拒絕返還子女,或以子女作為要脅,恐有涉及《刑法》第240條「和誘罪」或第241條「略誘罪」之疑慮,但這通常發生在非親權人帶走子女的情況。本案乙方係經甲方委託照顧,故較不直接構成此類犯罪,但若逾越委託範圍,或以不法方式限制子女自由,仍應注意。
本案內容主要涉及民事法律關係,不直接涉及行政責任。但若照顧行為有虐待、不當對待兒童之情事,則可能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主管機關得介入處理。
無。
刪除「合法留置權」條款:此條款應立即刪除。其不僅無效,更可能對乙方造成法律風險,並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權益。子女絕非財產,不可被「留置」。
修正「不得單方面終止委託」條款:
明確扶養費用之約定:
增加保障子女最佳利益條款:建議增訂條款,明確約定所有委託事項之行使,均應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這有助於在未來發生爭議時,法院能更明確地依此原則判斷。
明確委託事項與權限:雖然文件已列出多項權利,但仍可再檢視是否有遺漏或需更明確之處,例如緊急醫療同意權、教育選擇權等,以確保乙方在照顧上能有足夠的權限。
保留爭議解決機制:可考慮增訂若雙方對委託內容或親權行使有爭議時,應優先透過調解或協商解決,以避免直接訴訟。
本委託書草稿中,關於親權之委託行使,原則上應屬合法,且經公證後,對於約定之金錢給付部分,可具備強制執行效力。然而,其中「合法留置權」之約定,因違反法律基本原則及子女最佳利益,應屬無效,且絕無強制執行之可能。此外,限制甲方單方面終止委託之條款,亦可能因過度限制親權而有爭議。建議乙方應刪除無效條款,並將扶養費用之追討與子女之照顧權益明確分離,以確保自身權益並符合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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