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扶養費請求與遺棄罪之法律分析

請問,孩子的爸爸為了不負扶養費,已經消失一年,不聞不問,是否構成惡意遺棄罪 也沒有關心孩子生病,教育,接送,人消失,也不知道住所,賴也不回應已有一年 孩子的爸爸跑外送有一年80萬以上,卻不給孩子應有的基本扶養跟教育費,我想提起惡意遺棄子女,走刑法,這樣有機會判沒有良民證,也就是有案件一直在良民證上嗎,我真的很累,沒後援,孩子要升小五,功課差,我沒能力讓他上安親,連課後輔導班對我都是一種壓力,我很負責的養孩子,可是我一年也才41萬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提及孩子的爸爸已消失一年,未曾關心孩子生病、教育、接送等事宜,亦未提供扶養費,且無法聯繫。儘管其年收入據稱達80萬元以上,卻未盡扶養義務,導致您獨自扶養孩子,年收入僅41萬元,面臨經濟壓力與育兒困境。您希望了解此情況是否構成刑法上的「惡意遺棄罪」,以及是否會讓對方留下刑事紀錄(良民證)。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依據我國民法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負有扶養義務。即使父母分居或未婚,此扶養義務仍持續存在,不會因為一方消失或不聞不問而免除。扶養費的數額,應依子女的實際需求及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身分地位來決定。

本案中,孩子的爸爸消失一年,未支付任何扶養費用,已明顯違反其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您有權向法院聲請,要求對方給付過去一年未給付的扶養費,並定期給付未來的扶養費。考量您年收入41萬元,而對方年收入據稱達80萬元以上,法院在審酌時,應會考量雙方收入差距及孩子的實際需求,判斷合理的扶養費金額。

  • 相關法條
    • 《民法》第1114條第1款:「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對子女為直系血親尊親屬)
    • 《民法》第1116條之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即便未婚,扶養義務亦同)
    • 《民法》第1119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二、刑事責任

您所提及的「惡意遺棄罪」,在刑法上稱為「遺棄罪」,規定於《刑法》第294條。其構成要件為:

  1. 對於無自救能力之人:未成年子女通常被認定為無自救能力之人。
  2. 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之人:父母對子女有此義務。
  3. 遺棄之:指將受扶助、養育或保護之人置於不顧的狀態。
  4. 致其生命於危險者:這是最關鍵且嚴格的要件。必須是遺棄行為直接導致被遺棄者的生命處於危險狀態,例如將嬰兒獨自丟棄在荒野,或讓重病者無人照料等。

本案中,孩子的爸爸雖然消失一年,不聞不問,未盡扶養義務,但孩子目前仍由您負責照顧,其基本生活(如飲食、居住)應仍有您在維持。雖然您感到非常辛苦且經濟壓力大,但若孩子的基本生命安全並未因爸爸的消失而直接陷入危險,例如孩子並非完全無人照顧,或處於飢餓、失溫等立即危及生命的情況,則恐難以構成刑法上「致其生命於危險」的要件。法院對於此要件的認定通常較為嚴格,僅是未給付扶養費或未盡關心之責,若未達危及生命之程度,通常較難以成立刑事上的遺棄罪。

  • 關於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若對方最終未被法院判決有罪,或所犯之罪不屬於會記載於良民證的範圍,則不會有刑事紀錄。由於本案刑事遺棄罪的成立門檻較高,若無法證明「致其生命於危險」,則對方應不致因此而有刑事紀錄。

  • 相關法條

    • 《刑法》第294條:「對於無自救能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行政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考量您的情況,相較於刑事訴訟,透過民事訴訟請求扶養費會是更為直接且有機會獲得實質幫助的途徑。以下提供具體建議:

  1. 優先提起民事扶養費訴訟

    • 準備證據:蒐集所有能證明孩子爸爸收入的資料(例如您提及的跑外送收入資訊,若能取得相關證明更佳)、您自身的收入證明、孩子的生活開銷(如學費、醫療費、餐費、衣物等收據或記帳)、您曾嘗試聯繫對方但未果的紀錄(如Line訊息截圖、通聯紀錄等)。
    • 聲請支付命令或訴請給付扶養費:您可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若對方提出異議,則會轉為訴訟程序。或者,您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給付扶養費的訴訟。這類案件屬於家事案件,通常會在家事法庭處理。
    • 請求過去及未來扶養費:您可以請求對方給付過去一年未給付的扶養費,並要求法院裁定未來每月應給付的扶養費金額。
  2. 尋求法律扶助

    • 若您有經濟上的困難,可以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核通過後,基金會會指派律師協助您處理民事訴訟,律師費用由基金會支付或部分負擔,減輕您的負擔。
  3. 考慮聲請暫時處分

    • 若您急需扶養費,可以在提起訴訟的同時,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要求對方在訴訟期間先行給付部分扶養費,以應急。
  4. 持續蒐集證據

    • 即使對方消失,仍應持續嘗試聯繫並留下紀錄,以證明對方確實未盡扶養義務。

肆、結論

關於孩子的爸爸消失一年且未支付扶養費一事,從法律角度來看,其行為應屬違反民法上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您有充分理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扶養費。至於刑事上的「遺棄罪」,因其構成要件中「致其生命於危險」的認定較為嚴格,若孩子的基本生活仍由您維持,恐難以成立。因此,建議您將重心放在透過民事途徑,向法院請求扶養費,以保障孩子的基本權益並減輕您的經濟負擔。同時,建議您積極尋求法律扶助,以獲得專業律師的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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