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申報通知書: 武珍於民國115年7月22日因在 長原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申請代辦新光商業銀行投資貸款 貸款額度伍拾萬新臺幣整 約定日前未履行配合申請事項,本公司依《銀行借款合約書》相關規定和《民法》第153條規定,向臺灣嘉義縣地方法院,正式申報違約通知在案,並承擔以下相應後果。 一、民事責任: 長原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收取違約金,最高可收金額貳拾萬新臺幣,實際金額以法院審理結果為主。如果違約人帳戶餘額不足,公司可以繼續向違約人追討這筆債務,包含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刑事責任:由於此次違約之情節重大,足以影響市場秩序,可能要面臨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之相關刑責。 近日將派員前往所屬任職公司及戶籍地了解情況 違約人:武珍 身分證字號:Q223543095 戶籍地址:臺灣省嘉義市嘉義縣阿里山鄉樂野村3鄰樂野87之35號 違約金額:貳拾萬新臺幣 聯繫電話:0982971702 請問這種合約是有法律的嗎
武珍小姐於民國115年7月22日收到一份來自「長原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違約申報通知書。該通知書指出,武珍小姐因申請代辦新光商業銀行投資貸款(額度新臺幣伍拾萬元整),但未履行約定之配合申請事項,故長原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依據《銀行借款合約書》及《民法》第153條規定,已向臺灣嘉義縣地方法院申報違約。通知書中聲稱武珍小姐需承擔民事責任(最高新臺幣貳拾萬元違約金,並可能面臨強制執行)及刑事責任(情節重大,可能面臨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刑責),並預告將派員前往任職公司及戶籍地了解情況。武珍小姐欲了解此類合約及通知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目前所呈現之事實,尚不涉及行政責任。
若長原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催收行為涉及不當或違法,例如:以不實資訊恐嚇、騷擾,或違反《公平交易法》等規定,則可能涉及相關法律責任。
關於長原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發出之違約申報通知書,其所主張之民事違約金責任,應視武珍小姐與該公司間是否存在有效契約及契約約定內容而定,且違約金金額仍可能經法院酌減。至於通知書中提及之刑事責任,在無明確詐欺意圖之情況下,單純的民事違約應不構成刑事犯罪,其說法應屬恫嚇。建議武珍小姐應審慎檢視所有相關文件,並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釐清法律關係並保障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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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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