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問題,因媽媽過世,有土地及存款,共有十一位繼承人,協議同意由我本人全部繼承,但因其一弟弟中風由我監護,需法院同意,協議書無法寫由我一人繼承,侵害到弟弟權益,被退件,想詢問土地及存款分割後歸屬繼承人及繼承持分怎麼寫,目前更改後是寫土地由我本人繼承/全,同意給付弟弟1/11現金,存款亦同
您的母親過世後,遺有土地及存款,共有十一位繼承人。您與其他繼承人原協議由您一人全部繼承,但因其中一位弟弟因中風由您擔任監護人,此協議因侵害弟弟權益而遭法院退件。您目前計畫更改協議內容,改為土地及存款由您本人繼承全部,但同意給付弟弟其應繼份1/11的現金。您想詢問如何撰寫土地及存款的分割歸屬及繼承持分。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中關於繼承、遺產分割及監護人職務的相關規定:
繼承權與應繼分: 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4條規定,您的母親過世後,若無遺囑,其遺產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本案有十一位繼承人,原則上每位繼承人的應繼分應屬1/11。
遺產分割協議: 繼承人之間可以透過協議的方式分割遺產(《民法》第1164條)。然而,若繼承人中包含受監護人,其權益的處理便會特別複雜。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權益保護:
新協議方案的潛在問題: 即使您提出將弟弟應繼份1/11換算為現金的方案,由於您與弟弟之間存在利益衝突,且涉及弟弟財產權益的重大變更,仍應由法院選任的特別代理人代為處理,並確保現金給付的公平性及合理性,且最終仍需經法院許可,以保障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
本案目前所描述的事實,應不直接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目前所描述的事實,應不直接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目前所描述的事實,應不直接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考量本案涉及受監護人權益及監護人與受監護人之間的利益衝突,建議您依照以下步驟處理:
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 這是處理本案最關鍵且首要的步驟。您應向法院聲請為您的弟弟選任一位「特別代理人」,由這位特別代理人來代表弟弟參與遺產分割協議,以避免利益衝突,並確保弟弟的權益受到公正的保障。
由特別代理人參與遺產分割協議: 在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後,您與其他繼承人應與這位特別代理人共同協商遺產分割方案。協議書的內容應明確載明:
協議書送請法院審核許可: 遺產分割協議書完成後,仍應由特別代理人將協議書送請法院審核並取得許可。法院會審查協議內容是否符合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確認無損害其權益之虞。
辦理繼承登記及財產移轉: 待法院許可後,您方可持法院裁定及遺產分割協議書,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繼承登記,並向銀行辦理存款的移轉手續。
關於您母親的遺產分割問題,因涉及受監護人權益及監護人與受監護人之間的利益衝突,您應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由特別代理人代為處理您弟弟的遺產分割事宜。遺產分割協議書應由特別代理人簽署,並經法院許可,以確保協議的合法性及您弟弟權益的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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