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員工認購公司股份之情境。原設定應由「特定人」支付相關款項,但該特定人因故將款項誤轉入「員工」的個人帳戶,而非公司或原應收款項之帳戶。由於認股書上並未註明繳款後不得撤銷認股,特定人欲了解是否可要求員工退還該筆誤轉之款項。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上之「不當得利」問題。依據我國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就本案事實涵攝如下:
綜合上述,員工受領該筆款項,應屬構成不當得利。特定人應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向員工請求返還該筆誤轉之款項。至於認股書上未註明繳款後不能撤銷認股一節,主要係規範員工與公司間之認股契約關係,與特定人因錯誤轉帳而產生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應屬不同法律關係,故對本案特定人請求返還誤轉款項之權利,影響應屬有限。
若員工在明知該筆款項係因特定人錯誤轉帳而來,經特定人請求返還後仍拒不返還,且有據為己有之意圖,則可能涉及刑法上之侵占罪(刑法第335條)。然而,此類案件通常會先循民事途徑解決,刑事責任之成立需有明確之犯罪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並非單純拒絕返還即當然成立。
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特定人誤將員工認股款項轉入員工個人帳戶一事,員工受領該筆款項應屬構成民法上之不當得利。特定人應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向員工請求返還該筆誤轉之款項。建議特定人先行與員工溝通協商,若協商未果,則可考慮循民事訴訟途徑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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