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借貸詐騙案:交付預付卡及提款卡之法律風險分析

報業人有直款需求:於上述時地使用社群軟體【Threads】見一貼文為借貸相關:而其便私訊對方並點選貼文所提供之【LINE】好友連結,後互加好友並商討借貸內容。而對方於07月09日以【LINE】 向基告知借貸流程需要找一保證人,而其表示無法提供,對方遂向其表示可以電信預付卡方式進行,其便不疑有他於07月10日、07月12 日分別申辦台灣大哥大 e-sim 卡及遠傳預付卡,並依其指示至7- 11超商輸入其提供之寄貨代碼並於07月13日寄出。後續對方再次自述遠傳預付卡無法接打,遂要求報案人至超商購買預付卡,而報案人嘗試均無法順利購得,其告知情形後。對方便稱需其提供財力證明,當下其未給,而後對方便稱已協助至財務部提出財力證明申請,並詢問有無資金週轉.便向其表示查核資料寄送提款卡至財務部,並再次提供 7-ELEVEN 寄貨代碼要求其寄送,於是其便將三張提款卡於 07月18日寄出,且聲稱後續辦理完畢後,會將提款卡及電信預付卡歸還。而後續其向對方詢問借貸進度,而對方便無回應,且於07月22 日收到由台新銀行通知為名下帳號遭警示,便發現遭人詐騙,故至所報案。本案因詐騙人員於07月21日先後匯款及提款共計19筆,遂無法確認報案人實際財損。購買電信預付卡損失金額為新臺幣1,598元。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報案人因有資金需求,透過社群軟體Threads接觸到借貸貼文,後續加入對方LINE好友商討借貸事宜。對方先以需提供保證人為由,在報案人無法提供後,改要求報案人申辦並寄送電信預付卡(台灣大哥大e-sim卡及遠傳預付卡)兩張。其後,對方又以需查核資料及寄送提款卡至財務部為由,要求報案人寄送三張提款卡,並聲稱辦理完畢後會歸還。報案人依指示寄出預付卡及提款卡後,對方即無回應。報案人於07月22日收到銀行通知名下帳戶遭警示,始知受騙。詐騙集團已於07月21日利用報案人帳戶進行多筆匯款及提款交易。報案人因購買電信預付卡損失新臺幣1,598元,實際財損金額尚無法確認。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報案人對詐騙集團之求償:

    • 報案人因詐騙集團的詐欺行為,導致財產受損(購買預付卡費用1,598元及其他潛在損失),應屬民法上之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報案人得向詐騙集團請求損害賠償。然而,由於詐騙集團身分不明且多在境外,實務上追償困難。
  2. 其他受害者對報案人之求償:

    • 由於報案人的銀行帳戶遭詐騙集團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並被警示,若有其他受害者因款項匯入報案人帳戶而受損,該等受害者可能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或第184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報案人請求返還款項或損害賠償。此時,報案人可能需證明自己並無過失或故意,且亦為受害者。

二、刑事責任

  1. 詐騙集團之刑事責任:

    • 詐騙集團以施用詐術使報案人交付財物(預付卡、提款卡)及陷於錯誤,並利用報案人帳戶進行不法交易,應屬觸犯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且可能涉及洗錢防制法等罪。
  2. 報案人可能面臨之刑事責任:

    • 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1項之「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帳號或支付工具罪」: 報案人將電信預付卡及提款卡(均屬支付工具)交付予不明人士,且該帳戶後續遭警示並被用於不法交易,恐有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1項「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帳號或支付工具予他人使用」之罪嫌。雖然報案人係因受騙而交付,但司法實務上對於「正當理由」之認定趨嚴,若無法證明有合理且正當之理由,仍可能被認定有罪。此罪之構成不以行為人有洗錢之故意為必要,僅需無正當理由交付即可。
    • 刑法第30條之幫助詐欺罪: 若檢察官認為報案人交付提款卡及預付卡之行為,客觀上已協助詐騙集團遂行詐騙,且報案人對於其所交付之物品可能被用於不法用途有預見可能性(即不確定故意),則報案人亦可能被認定為詐欺集團之幫助犯。然而,本案報案人係遭詐騙,主觀上應無幫助詐欺之故意,故成立幫助詐欺罪之可能性相對較低,但仍需視具體證據及檢察官之認定。

三、行政責任

  1. 警示帳戶: 報案人名下帳戶已遭銀行通知為警示帳戶,此為行政管制措施。警示帳戶將導致帳戶內所有交易功能被凍結,嚴重影響報案人的金融活動。警示帳戶的解除需待案件偵查終結,並經檢察官或法院認定報案人無涉不法,或符合其他法定解除條件後,方能向銀行申請解除。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上述民、刑事及行政責任,暫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參、處理建議

  1. 積極配合警方調查: 報案人已向警方報案,請務必提供所有相關證據,包括Threads貼文截圖、LINE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寄送預付卡及提款卡之單據等,並詳細說明受騙經過,強調自己是受害者,並無犯罪意圖。
  2. 證明無犯罪故意: 在偵查階段,應盡力向檢察官說明自己受騙的過程,證明交付預付卡及提款卡是基於對借貸流程的誤信,而非故意或預見其將被用於不法用途,以爭取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
  3. 了解警示帳戶解除條件: 警示帳戶的解除通常需要案件偵查終結,並由檢察官或法院發函通知銀行。報案人應主動向承辦員警或檢察官詢問案件進度,並了解解除警示帳戶的具體程序。
  4. 預防未來風險: 經此事件後,未來對於網路上的借貸資訊應提高警覺,切勿輕信不明人士要求提供個人金融資料、帳戶、提款卡或申辦電信門號、預付卡等行為,以免再次受害或捲入不法。
  5. 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若後續收到檢察官傳票或被起訴,務必立即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自身權益,並在偵查及審判階段獲得妥善辯護。

肆、結論

關於報案人因網路借貸詐騙而交付預付卡及提款卡之情形,應屬詐騙集團詐欺行為之被害人。然而,報案人交付提款卡及預付卡之行為,恐有涉及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1項「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帳號或支付工具罪」之風險,且名下帳戶已遭警示。建議報案人積極配合警方調查,提供所有證據,並強調自身受騙情境以證明無犯罪故意,若有進一步法律程序,務必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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