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房客在租賃期間飲用一樓飲水機的水,房東知情但未立即制止。待房客搬離後,房東向警方提告竊盜。
本案若房客飲水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但確實未經房東同意而受有利益,房東理論上可能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主張權利,請求返還所飲用水的價金。然而,由於飲用水的價值極低,實務上房東為此提起民事訴訟的可能性應不高。
本案主要可能涉及《刑法》第320條第1項的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客觀構成要件分析:
主觀構成要件分析:
本案爭議點與可能抗辯:
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房客飲用一樓飲水機用水遭房東提告一事,可能涉及刑法竊盜罪,但因房東知情未立即制止,且飲用水價值極低,竊盜罪的成立與否仍有爭議。建議房客積極向檢警說明事實,並爭取不起訴處分或考慮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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