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購買了蝦皮定位器兩顆 放在錢包兩顆 因為當時沒想太多 加上是盜版的定位器 也不知道為什麼訊號不好就沒連上手機過 也不知道掉在哪裡 之前怕說會掉在前男友車子上 有詢問過他有沒有看到遺落在他車上黑色圓形吊飾 他說沒有是口頭問 阿我的手機是蘋果 因為很久沒有用那個定位器 也定位不到就沒在關注 三月多跟前男友分手 到昨天她才突然拿著兩顆定位器來問我是不是我的 我擔心他要跟我訛錢 我一開始先否認畢竟時間過很久了 但後面我想一想畢竟定位器有綁過我的帳號 所以我後面有跟他說東西是我的 是我遺失的 我也不知道遺失在哪裡 我後面才去打開尋找物品 突然才發現他又跳出訊號 不知道是為什麼 但我也馬上做刪除解除配對 請問他這樣還有辦法告我嗎?
您於一年前購買兩顆盜版定位器並放置於錢包中,但因訊號不佳,從未成功連結手機,也因此遺失且不知去向。您曾口頭詢問前男友是否在其車上看到黑色圓形吊飾,他表示沒有。與前男友分手後,他於近日突然拿出該兩顆定位器詢問您,您起初否認,後因想起曾綁定帳號而承認。您隨後開啟手機「尋找」功能,發現定位器突然有訊號,便立即刪除並解除配對。您擔心前男友可能因此對您提告或有其他不法意圖。
本案若前男友主張您的行為侵害其隱私權,可能涉及民法上之侵權行為責任。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然而,就您所述事實,您將定位器放置於自身錢包,且因訊號不佳從未成功連結手機,亦不知其遺失地點。此等情狀,應難以證明您有「故意」將定位器放置於前男友車上以追蹤其行蹤之意圖。即便定位器最終在前男友處被發現,其間的因果關係及您是否具有「過失」導致其隱私受侵害,亦有待釐清。特別是您在得知定位器有訊號後,立即解除配對,此舉應可證明您並無持續追蹤之意圖。因此,前男友若欲主張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應屬不易成立。
本案可能涉及《刑法》妨害秘密罪或《跟蹤騷擾防制法》之問題:
《刑法》妨害秘密罪:
就您所述,您購買定位器是放置於自身錢包,且因訊號不佳從未成功連結手機,亦不知其遺失地點。此等事實應難以證明您有「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前男友非公開活動之「故意」。定位器在您遺失後,並未發揮追蹤功能,且您亦不知其所在。直到前男友將定位器帶回,才突然有訊號,此時您也立即解除配對。因此,您的行為應不致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
《跟蹤騷擾防制法》:
由於您的定位器是遺失且未曾發揮追蹤功能,您亦無「反覆或持續」追蹤前男友之行為,且在得知定位器有訊號後立即解除配對,應難以認定您的行為符合《跟蹤騷擾防制法》所規範之「跟蹤騷擾行為」。
本案應不致涉及行政責任。
無。
綜合上述分析,依您所述事實,您將定位器放置於自身錢包,且因訊號不佳從未成功連結手機,亦不知其遺失地點,並在得知定位器有訊號後立即解除配對。因此,前男友若欲主張您涉及《刑法》妨害秘密罪、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或民事侵權行為,應屬不易成立,因為難以證明您有追蹤之「故意」或「過失」以及「反覆或持續」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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