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3月12日發生自身車禍對方全責,經救護車轉送至醫院,於115/3/12-115/3/22住院骨科病房,並於2026/3/16接受骨折復位內固定手術,住院期間需專人照顧,診斷為右側髖臼粉碎性骨折,傷後需專人照顧1個月,休養5個月,並於2026/5/4於醫院神經傳導檢查發現右側總腓神經受損且有軸突損傷,這樣可以要求對方理賠什麼項目,另精神撫慰金可以要求多少?
您於民國115年3月12日發生一起車禍,經確認對方負全部肇事責任。事故導致您右側髖臼粉碎性骨折,並於同日送醫,自115年3月12日至115年3月22日住院治療,期間於2026年3月16日接受骨折復位內固定手術。住院期間您需要專人照顧,且診斷指出傷後需專人照顧1個月,並休養5個月。此外,於2026年5月4日的神經傳導檢查發現右側總腓神經受損且有軸突損傷。您目前關切可向對方請求哪些理賠項目,以及精神撫慰金的合理金額。
本案對方應負全部肇事責任,其過失行為導致您受傷,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您可能請求的損害賠償項目應包含:
本案對方若有過失行為導致您受傷,可能涉及《刑法》第284條第1項的過失傷害罪。若您有意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應於事故發生後六個月內向檢察官或警察機關提出告訴。
對方肇事行為可能涉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將由主管機關處以罰鍰或吊扣駕照等行政處分,此與您的民事求償權利無直接關聯。
本案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因車禍受傷所生之損害,應可依《民法》相關規定向對方請求醫療費用、看護費用、交通費用、薪資損失或勞動能力減損,以及精神慰撫金。建議您應積極蒐集相關證據,並可先嘗試與對方或其保險公司協商,若協商不成,則可考慮聲請調解或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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