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騎機車在路口左轉與直行的未成年騎車發生車禍,對方擦挫傷而我骨折,初判表與車鑑結果均顯示我為主因(未禮讓直行車),對方為肇事次因(超速)。 2、我們雙方均已提告對方刑事過失傷害,有關對方提告我的部份,由於先前調解時,對方只有醫療費用500元以及修理1台8年的中古機車3萬元,但向我要求6萬元的賠償,而我方保險公司依據肇事責任比例,同意賠償4萬2千元,但對方仍堅持要6萬元,因此調解失敗。 3、我目前已經收到法院寄給我的一審簡易判決處刑通知,我被判1個月拘役得易科罰金。 以上,請問我目前是否有必要再上訴爭取緩刑的機會,或者直接繳納易科罰金以避免後續找對方談和解時,對方又向我求償更高額的和解金?
您在路口左轉時與直行之未成年機車騎士發生車禍,雙方均有受傷(對方擦挫傷,您骨折)。初判表與車鑑結果均認定您為肇事主因(未禮讓直行車),對方為肇事次因(超速)。雙方均已互提刑事過失傷害告訴。在調解過程中,對方僅有醫療費用500元及機車修理費3萬元,卻要求6萬元賠償,而您的保險公司依肇事責任比例同意賠償4萬2千元,因金額認知差異導致調解失敗。目前您已收到法院一審簡易判決處刑通知,被判處拘役1個月,得易科罰金。您目前正考慮是否上訴爭取緩刑,或直接繳納易科罰金以避免後續和解金提高。
本案雙方因交通事故均有受傷及財物損失,依據《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規定,雙方均應對對方的損害負賠償責任,並應考量各自的肇事責任比例。由於您被認定為肇事主因,對方為次因,您對對方的損害賠償責任比例應屬較高,而對方對您的損害賠償責任比例則較低。
本案雙方互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之告訴。過失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若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則檢察官可能會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會為不受理判決,或判決無罪。若未能和解,法院則會依據證據判斷是否成立犯罪。
本案涉及的交通違規行為(如未禮讓直行車、超速)可能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以罰鍰或記點等行政罰,此與民事、刑事責任分開處理。
針對您目前面臨的選擇,以下提供幾點建議供您參考:
關於上訴爭取緩刑:
關於直接繳納易科罰金:
綜合考量與建議:
關於您車禍過失傷害判決後續的處理,若您上訴爭取緩刑,其成功與否將高度取決於您能否與對方達成和解。若和解困難,上訴可能僅是延長訴訟程序,且對方仍可能在民事求償上堅持高額賠償。直接繳納易科罰金雖會留下刑事紀錄,但可迅速結案,並將重心轉移至民事賠償的協商。建議您應充分利用自身骨折的傷害作為民事求償的籌碼,與對方進行最終的民事和解談判,並可考慮在民事和解未果的情況下,繳納易科罰金,以避免刑事案件的持續困擾。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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