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及去年曾擔任詐騙集團的「車手」,協助收取一筆款項,並將款項交給助理,僅收取新台幣1,000元的車馬費。目前您正因涉案而面臨偵查庭,擔心是否會因此被判刑入獄。
本案若經認定您有參與詐騙行為,即使您僅是車手角色,被害人仍可能依據《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的規定,向您及其他共犯請求損害賠償,要求返還被詐騙的款項。此部分屬於民事求償,與刑事責任是不同的法律程序。
依您所述,您協助收取詐騙款項的行為,可能涉及以下刑事責任:
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 您擔任車手收取款項的行為,應屬詐騙集團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即使您聲稱「被騙去當車手」,但若檢察官或法院認定您對於所收取款項的來源具有「認識」或「可得而知」是詐騙所得,您可能被認定為詐欺取財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涉及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或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者,依同條第2項規定,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車手案件通常會被認定為後者,刑度較重。
洗錢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您收取詐騙所得款項並轉交給助理的行為,應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或「協助他人從事特定犯罪所得之轉移或變更」的洗錢行為。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犯洗錢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此罪名與詐欺罪可能同時成立,且刑度亦不輕。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若詐騙集團被認定為犯罪組織,您參與其運作的行為,亦可能涉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相關規定,導致刑責加重。
法院在審理時,會綜合考量您是否知情、參與程度、收取金額、是否為初犯、有無悔意、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因素,來判斷您的刑責及是否給予緩刑。單純收取1,000元車馬費,並不能完全免除您的刑事責任,因為重點在於您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該款項為不法所得。
本案主要涉及刑事及民事責任,較無直接的行政責任問題。
如前所述,若涉及犯罪組織,可能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您擔任車手收取詐騙款項的行為,應屬涉及《刑法》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洗錢罪的刑事責任,並可能面臨《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考量您擔心是否會被判刑入獄,此類案件確實有受有期徒刑之風險。因此,強烈建議您在偵查庭前務必委任專業律師陪同,以確保您的權益並妥善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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