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區攤販叫賣噪音擾鄰之法律權益保障

住宅區非市場規範,有攤商使用人聲叫賣的方式影響安寧,尋求里長無任何作為,員警也只能是勸導方式,因人聲吵雜也無法像環保署檢舉,這方面應該要怎麼做才能保障住戶的權益?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住宅區內有攤商以人聲叫賣方式產生噪音,影響住戶安寧。住戶曾向里長反映但無果,員警到場也僅能勸導,且因噪音源為人聲,難以透過環保署檢舉。住戶欲了解應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攤商叫賣行為若持續且達到足以影響住戶正常生活安寧的程度,可能涉及民法上的侵權行為或相鄰關係的侵害。

  • 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若攤商的叫賣噪音已逾越一般人所能容忍的範圍,導致住戶的精神或身體健康受損,或居住品質嚴重下降,應屬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住戶可能得依此條請求損害賠償。
  • 民法第793條(相鄰關係):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對於鄰地所有人或占有人所為之噪音,若已逾越社會一般人所能容忍之程度,應屬妨害其土地之利用。住戶可能得依此條請求法院命攤商停止叫賣行為,或採取適當措施以降低噪音。

二、刑事責任

就單純人聲叫賣噪音而言,通常較難直接構成刑事責任。除非噪音行為已達嚴重妨害公眾安寧秩序,且經勸導不聽,或伴隨其他暴力、恐嚇等行為,才可能涉及其他刑事犯罪。

三、行政責任

本案噪音問題主要涉及行政法規的管制,尤其是在員警已介入但僅能勸導的情況下,可能需要更積極的行政作為。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本條文並未限定噪音來源,人聲叫賣噪音若已妨害公眾安寧,員警應可依此條文進行裁處,而非僅止於勸導。若員警僅勸導而未積極處理,住戶可考慮向其上級機關申訴。
  • 噪音管制法:雖然噪音管制法對於「人聲」噪音的管制較為特殊,通常不適用於一般環境音量測量。然而,噪音管制法第8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區內噪音狀況,會商有關機關,公告指定區域、時間、場所或行為,限制其產生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若當地政府已公告相關規定,攤商的叫賣行為即可能受其規範。住戶可向環保局或當地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有相關公告,並要求其依規定處理。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若攤商有違規占用道路、人行道設攤營業之情形,可能涉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可由警察機關或交通主管機關依法取締。
  • 都市計畫法、建築法規:若攤商在住宅區內從事商業行為,且未經許可,可能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建築法規,可向都市發展局或建管單位檢舉。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目前看來,本案主要涉及上述民事與行政法規,較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正式向警察機關報案並要求開罰:由於員警僅勸導,建議住戶可再次報案,並明確告知員警攤商行為已構成「妨害公眾安寧」,要求員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進行裁處,而非僅勸導。若員警仍不處理,可向其所屬分局督察組或警察局申訴。
  2. 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陳情
    • 環保局:詢問該住宅區是否有依《噪音管制法》第8條公告限制人聲噪音的規定。若有,要求環保局依規定處理;若無,可建議環保局評估公告的可能性。
    • 經濟發展局/市場處:查詢攤商是否有合法營業許可,若無,可要求取締。
    • 都市發展局/建管單位:檢舉攤商在住宅區違規營業或占用公共空間。
  3. 聯合其他受影響住戶:集結多數住戶的陳情,通常能獲得政府機關更積極的重視與處理。
  4. 考慮民事訴訟:若上述行政途徑仍無法解決問題,住戶可考慮委請律師,依《民法》第793條或第184條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命攤商停止噪音行為,並可能請求損害賠償。

肆、結論

關於住宅區攤商叫賣噪音擾鄰問題,應屬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噪音管制法》等行政法規及《民法》相鄰關係、侵權行為等法律關係。建議可考慮優先透過向警察機關要求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並向地方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如環保局、經發局)陳情,要求其積極介入處理。若行政途徑仍無效,則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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