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詢問的問題涉及證券交易法中,公開說明書內容不實可能引發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相關法律刑責以及其追訴期。
針對公開說明書不實,除了民事賠償與刑事責任外,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可能依據《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對發行人或相關人員處以行政罰鍰,或為其他行政處分,例如停止募集發行、撤銷核准等。然而,此部分通常不直接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或「刑責」的範疇,而是主管機關對市場秩序的監理措施。
本案主要涉及《證券交易法》的範疇,尚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應特別提及。
關於公開說明書不實之情形,可能涉及《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所定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其請求權時效應屬自知有損害時起2年,或自公開說明書交付之日起5年。此外,亦可能涉及《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刑事責任,其追訴權時效應屬20年。建議您應盡速蒐集證據並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或妥善處理潛在法律風險。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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