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金錢問題 我要求對方拿出維修單或者估價單 但對方拿不出實際的東西 我說我沒有拿到實際的單子 我沒辦法支付這筆費用 對方辱罵我 還威脅要找人弄死我 請問我能提告嗎?
您因金錢糾紛要求對方提供維修單或估價單,但對方無法提出。您表示在未收到實際單據前無法支付費用,對方因此對您進行辱罵,並威脅要找人對您不利,甚至揚言要「弄死您」。您想了解是否能對對方的行為提告。
關於您與對方之間的維修費用爭議,若對方確實無法提供維修單據或估價單,您應有權利拒絕支付該筆費用,此部分應屬民事契約履行或債務不履行之範疇。然而,對方對您的辱罵及死亡威脅行為,若造成您精神上之痛苦,您可能得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對方請求精神慰撫金(《民法》第195條)。但此類精神損害之證明與金額認定,實務上會視個案情節而定。
依您所述,對方對您的辱罵及死亡威脅行為,可能涉及以下刑事責任:
恐嚇危害安全罪: 對方威脅要「找人弄死您」之行為,應屬《刑法》第305條所規定之「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此罪之成立,不以實際發生危害為必要,只要對方之言詞或行為足以使您心生畏懼,感到生命、身體安全受到威脅,即可能構成。
公然侮辱罪: 對方「辱罵您」之行為,若發生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即「公然」),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此罪之構成要件為「公然侮辱人者」。若辱罵行為僅發生在您與對方兩人之間,且無第三人知悉,則可能較難構成此罪。
本案應無涉行政責任。
本案應無涉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對方辱罵及威脅要「弄死您」的行為,應屬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而辱罵行為若符合「公然」要件,亦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建議您應立即蒐集相關證據,並向警方報案或直接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以維護您的權益與人身安全。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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