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申訴衍伸之刑事糾紛法律意見

一開始主要是工作上被主管欺負,工作分配不均以及對方翹班把工作都丟給我做。後續公司開始宣導職場霸凌我就趁機會將收集到的證據及資訊加上事情經過都提供給人資,後續人資也有跟我約談、跟對方應該也有約談(因為對方後來不敢亂跑了),但怎麼跟對方談我就不清楚了,因為最後我也都沒得到什麼案件紀錄。不過最後對方離職了,我也有看到公司發公文/公告懲處對方,不過只是針對翹班這件事去做口頭警告,對於我一直提的職場霸凌隻字未提。本來我也想說對方都離職就不繼續追究下去,但這幾天接到警察局的通知請我去做筆錄我才知道對方想告我。對方依我提供給人資的檔案提到的文字來告我公然侮辱及毀謗,主要是他在筆錄中自己都說那檔案是存在我個人的資料夾裡面(連檔名都知道)關於我跟他的糾紛經過,他特地去翻我的資料來告我?我現在想反告對方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告訴人明知他自己確實因為工作過失、怠忽職守、霸凌同仁遭到公司正式調查並處分,也明知這個檔案只是我放在私人資料夾裡的內部申訴草稿。他卻故意『隱瞞前因後果、斷章取義』拿去報警,意圖利用司法程序來加害、恐嚇現職員工。我還想對他追加提出刑法第 169 條的『誣告罪』告訴,我想知道我這樣能不能成功。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因工作上遭主管欺凌,向人資申訴並提供相關證據與資訊。人資介入調查後,該主管離職,公司亦針對其翹班行為予以口頭警告,但未提及職場霸凌。近日,您接獲警方通知,得知前主管依您提供給人資的申訴內容,對您提告公然侮辱及誹謗。您認為前主管係無故取得您私人資料夾內的申訴草稿,且明知事實卻斷章取義提告,因此欲反告對方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及刑法第169條誣告罪,並詢問成功可能性。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刑事責任,但若您最終被認定成立公然侮辱或誹謗罪,前主管亦可能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等規定,向您請求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反之,若您對前主管提告之罪名成立,您亦可能向其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二、刑事責任

(一) 前主管對您提告之刑事責任(公然侮辱、誹謗罪)

  1. 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指在公開場合以粗鄙言詞或舉動侮辱他人。本案您是向公司人資部門提出申訴,此行為應不屬於「公然」的範疇,且申訴內容應是針對工作事實的陳述,而非單純的謾罵,故成立公然侮辱罪的可能性應屬較低。
  2. 誹謗罪(刑法第310條):指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 「意圖散布於眾」:您是向公司人資部門提出內部申訴,目的在於解決職場問題,而非廣泛散布。此行為應不符合「意圖散布於眾」的要件。
    • 「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您所陳述的內容,若係基於事實且為維護自身權益或公司管理目的而向人資反應,則可能符合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之規定。即使部分內容無法完全證明為真實,但若您是出於善意,並認為所言為真,且與公共利益有關(如職場環境改善),亦可能依同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罰。因此,您向人資申訴的行為,應有相當高的機會不成立誹謗罪。

(二) 您擬對前主管提告之刑事責任

  1. 無故取得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刑法第359條)
    • 構成要件: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 事實涵攝:您提及前主管在筆錄中自稱知道該檔案存在您個人資料夾,且連檔名都知悉,並「特地去翻我的資料」。若能證明前主管確實是「無故」且「未經您同意」而取得您個人電腦或儲存設備中的檔案,則可能成立本罪。然而,若該檔案是儲存在公司共用伺服器、雲端空間,或您曾不慎分享給他人,則認定上會較為複雜。關鍵在於證明前主管取得該檔案的「方式」是否合法,以及該檔案是否確實屬於「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2. 誣告罪(刑法第169條)
    • 構成要件: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
    • 事實涵攝:您主張前主管明知自己因工作過失、怠忽職守、霸凌同仁遭到公司調查並處分,也明知該檔案僅為您私人資料夾內的內部申訴草稿,卻故意「隱瞞前因後果、斷章取義」拿去報警。若您能證明前主管確實知悉您申訴內容的真實性及背景,且其提告行為是為了使您受刑事處分,而故意捏造或扭曲事實,使您受不實指控,則前主管的行為應有成立誣告罪之空間。此罪的關鍵在於證明前主管「明知」您無犯罪事實,卻仍「意圖」使您受刑事處分而為虛偽之告發。

三、行政責任

公司已針對前主管翹班行為進行口頭警告,此為公司內部管理措施。對於職場霸凌部分,公司雖未明確懲處,但前主管已離職,公司內部調查程序應已告一段落。若您認為公司處理不當,可能涉及勞動基準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規定,但目前主要爭議已轉為刑事訴訟。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目前未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積極應對前主管之提告:針對前主管提告之公然侮辱及誹謗罪,您應準備所有與申訴內容相關的證據,包括:
    • 您遭受職場霸凌、工作分配不均、對方翹班的具體事證(如通訊紀錄、工作紀錄、證人證詞等)。
    • 您向人資申訴的紀錄、時間、內容。
    • 人資約談您的紀錄,以及公司對前主管進行調查及懲處(口頭警告)的相關公文或公告。
    • 證明您申訴內容為真實,且是基於善意、為維護自身權益或公司管理目的而為之。
  2. 評估反告之可行性與證據收集
    • 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您需盡力釐清前主管是如何取得您私人資料夾內的檔案。是否有任何數位足跡、公司電腦使用紀錄、或證人可證明其非法取得行為?若無法證明其「無故取得」的行為,則此罪名可能難以成立。
    • 刑法第169條(誣告罪):您需收集證據證明前主管「明知」您所申訴內容為真,且其提告是「意圖」使您受刑事處分而為之。例如,公司調查結果、前主管對調查的反應、其離職原因、以及其提告內容與事實的明顯落差等。此罪名成立門檻較高,需有明確證據證明對方有誣告之「故意」。
  3. 尋求專業法律協助:由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且涉及多項罪名,建議您立即委請專業律師協助,由律師陪同您製作筆錄、閱卷,並協助您分析證據、撰寫書狀,以確保您的權益。

肆、結論

關於前主管對您提告之公然侮辱及誹謗罪,因您係向公司人資部門進行內部申訴,且內容應屬事實陳述或善意評論,成立犯罪之可能性應屬較低。至於您擬反告前主管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及刑法第169條誣告罪,前者關鍵在於證明前主管「無故取得」您私人檔案之方式,後者則需證明前主管「明知」您無犯罪事實卻仍「意圖」使您受刑事處分而為虛偽之告發。兩者均需仰賴充分的證據支持。建議您積極準備相關證據,並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7755-1985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9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