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案件被告攻防策略與注意事項

誹謗案件,我是被告,一審開庭中,對方提出精神科就醫證明,藉此引導為我方造成他憂鬱症 但在2年多前,他就因憂鬱症就醫紀錄 我該注意什麼,如何攻防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目前正處於一審開庭中的誹謗案件,身為被告。原告在庭上提出精神科就醫證明,試圖主張您的行為導致其罹患憂鬱症。然而,您已知原告在兩年多前即有憂鬱症就醫紀錄。您想了解在此情況下應注意的事項及如何進行攻防。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若原告主張因您的誹謗行為導致其精神受損(如憂鬱症),並請求損害賠償,則可能涉及民事侵權行為責任。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以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在本案中,原告提出精神科就醫證明,意圖證明其精神損害與您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然而,原告在兩年多前即有憂鬱症就醫紀錄,此一事實對於因果關係的判斷應屬關鍵。您應可主張原告的憂鬱症並非完全由您的行為所「造成」,而可能僅是「加重」或「惡化」了其既有的病情,甚至您的行為與其憂鬱症的惡化並無直接因果關係,而是由其他因素所致。因此,在民事賠償責任上,您應可針對「因果關係」及「損害範圍」進行攻防,以降低或免除賠償責任。

二、刑事責任

誹謗案件亦可能涉及《刑法》上的刑事責任。依據《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及《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在刑事責任部分,原告的精神科就醫證明,主要用於證明其受到的「損害」,但這並不直接證明您是否構成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刑事誹謗罪的成立,關鍵在於您是否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行為,以及該言論是否為「不實」且「意圖散布於眾」。您的攻防重點應放在:

  1. 您的言論是否確實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
  2. 您的言論是否為「真實」?
  3. 您的言論是否涉及「公共利益」?
  4. 您的言論是否僅為「善意發表之意見」?

若能證明您的言論為真實且涉及公共利益,或僅為善意意見表達,則應不成立誹謗罪。原告的憂鬱症病史,在此部分主要影響的是法院在量刑時可能考量的「犯罪所生之損害」,而非直接影響罪名是否成立。

三、行政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針對原告提出精神科就醫證明,並試圖引導為您的行為造成其憂鬱症,建議您可從以下幾點進行攻防:

  1. 強調原告憂鬱症的「既存性」: 應向法院明確指出原告在兩年多前即有憂鬱症就醫紀錄,這表示其憂鬱症並非完全由您的行為所「造成」,而是可能「加重」或「惡化」了既有病情,甚至與您的行為無關。此點對於民事損害賠償的因果關係判斷至關重要。
  2. 聲請傳喚原告主治醫師作證: 請求法院傳喚原告的精神科主治醫師到庭作證,以釐清原告憂鬱症的病程、嚴重程度、發病原因、治療經過,以及其憂鬱症與您的行為之間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或僅為加重因素。醫師的專業證詞將有助於法院判斷。
  3. 聲請調閱原告完整病歷資料: 請求法院向原告就診之醫療院所調閱其完整的病歷資料,包括初診紀錄、診斷證明、治療計畫、用藥紀錄及每次回診的病程紀錄等。透過完整的病歷,可以更客觀地評估原告憂鬱症的起始時間、發展歷程及與您行為的關聯性。
  4. 提出其他壓力源證明: 若您知悉原告在事發前後有其他可能導致或加重憂鬱症的壓力源(例如:家庭變故、工作壓力、經濟困難、人際關係問題等),應盡力蒐集相關證據並向法院提出,以證明原告的憂鬱症可能由多重因素引起,而非單純歸因於您的行為。
  5. 聚焦誹謗罪構成要件的攻防: 無論原告的精神狀況如何,您仍需針對誹謗罪的構成要件進行實質攻防。檢視您被指控的言論內容,是否確實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您的言論是否為「真實」且「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僅為「善意發表之意見」?若能證明您的言論符合《刑法》第310條第3項的阻卻違法事由,則應不成立犯罪。
  6. 準備相關證據: 收集所有能證明您的言論真實性、涉及公共利益或為善意意見的證據。同時,若有其他證人能證明原告在您的行為前已有憂鬱症狀或相關治療,亦可聲請傳喚作證。
  7. 與您的律師充分討論: 務必將所有已知事實、證據及您的疑慮與您的委任律師充分討論,共同制定詳細且周全的訴訟策略,以應對庭上的攻防。

肆、結論

關於本案,原告提出精神科就醫證明,意圖證明其精神損害與您的行為有因果關係。您應特別注意利用原告兩年多前的憂鬱症就醫紀錄,挑戰其主張的因果關係,並聲請傳喚主治醫師及調閱病歷,以釐清憂鬱症的實際病程與成因。同時,在刑事責任部分,仍應聚焦於誹謗罪的構成要件,證明您的言論並未構成誹謗或具有阻卻違法事由。建議您與律師密切合作,妥善準備證據,以利在法庭上進行有效攻防。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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