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案件,我是被告,一審開庭中,對方提出精神科就醫證明,藉此引導為我方造成他憂鬱症 但在2年多前,他就因憂鬱症就醫紀錄 我該注意什麼,如何攻防
您目前正處於一審開庭中的誹謗案件,身為被告。原告在庭上提出精神科就醫證明,試圖主張您的行為導致其罹患憂鬱症。然而,您已知原告在兩年多前即有憂鬱症就醫紀錄。您想了解在此情況下應注意的事項及如何進行攻防。
本案若原告主張因您的誹謗行為導致其精神受損(如憂鬱症),並請求損害賠償,則可能涉及民事侵權行為責任。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以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在本案中,原告提出精神科就醫證明,意圖證明其精神損害與您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然而,原告在兩年多前即有憂鬱症就醫紀錄,此一事實對於因果關係的判斷應屬關鍵。您應可主張原告的憂鬱症並非完全由您的行為所「造成」,而可能僅是「加重」或「惡化」了其既有的病情,甚至您的行為與其憂鬱症的惡化並無直接因果關係,而是由其他因素所致。因此,在民事賠償責任上,您應可針對「因果關係」及「損害範圍」進行攻防,以降低或免除賠償責任。
誹謗案件亦可能涉及《刑法》上的刑事責任。依據《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及《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在刑事責任部分,原告的精神科就醫證明,主要用於證明其受到的「損害」,但這並不直接證明您是否構成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刑事誹謗罪的成立,關鍵在於您是否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行為,以及該言論是否為「不實」且「意圖散布於眾」。您的攻防重點應放在:
若能證明您的言論為真實且涉及公共利益,或僅為善意意見表達,則應不成立誹謗罪。原告的憂鬱症病史,在此部分主要影響的是法院在量刑時可能考量的「犯罪所生之損害」,而非直接影響罪名是否成立。
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針對原告提出精神科就醫證明,並試圖引導為您的行為造成其憂鬱症,建議您可從以下幾點進行攻防:
關於本案,原告提出精神科就醫證明,意圖證明其精神損害與您的行為有因果關係。您應特別注意利用原告兩年多前的憂鬱症就醫紀錄,挑戰其主張的因果關係,並聲請傳喚主治醫師及調閱病歷,以釐清憂鬱症的實際病程與成因。同時,在刑事責任部分,仍應聚焦於誹謗罪的構成要件,證明您的言論並未構成誹謗或具有阻卻違法事由。建議您與律師密切合作,妥善準備證據,以利在法庭上進行有效攻防。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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