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設局毒駕 在軟體上主動敲我 ,有提及我們各自持有毒品 我詢問他能幫忙注射嗎?他說可以 ,期間不斷引誘 說想快點見面好想幹我 之類挑逗的話 而後他說要約在距離8公里的地方見面 (他是別區的警察)我告知他喔沒車 他是否有開車能在我嗎? 他說沒有 我雖吸毒 但我本非要出門 若不是他故意引誘我也不會出門 途中我也有阻斷犯意 我並沒有車 也問他是否開車 載我 這點能證明 對談中他要我把車車在超商後打給他 後來到了後打給他 他來 他先調監視器 要找我的車子是哪台 然後扣車 拔排 當下沒快篩沒驗尿什麽都沒有 都是之後到警局才快篩 毒駕0容忍 他故意設局 引誘我騎車出門 途中8km 他故意造成我騎車
您提及一位自稱警察的人士透過軟體主動聯繫,並在對話中提及雙方持有毒品,您曾詢問對方是否能協助注射。對方在對話中持續使用挑逗性言詞引誘您見面。當對方提議在距離您8公里的地點見面時,您因無車而詢問對方是否能載您,對方表示無法。您主張若非對方引誘,您本無意出門,且在過程中曾有阻斷犯意之舉。最終您騎車前往約定地點,抵達後對方先調閱監視器確認您的車輛,隨即扣車、拔牌,並在之後於警局進行快篩及驗尿。您認為警員是故意設局引誘您騎車出門,以造成您毒駕的事實。
本案目前主要涉及刑事及行政責任。若後續經司法程序認定警員之行為構成違法誘捕偵查,且因此導致您權益受損,您可能得依《國家賠償法》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然而,此部分需待刑事及行政程序結果確定後方能進一步評估。
本案可能涉及以下刑事責任,但核心爭點在於警員行為是否構成違法誘捕偵查:
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若您在施用毒品後駕駛機車,且經檢測確認體內有毒品反應並達到影響安全駕駛之程度,則應屬涉犯本罪。
您提及「我們各自持有毒品」及「我詢問他能幫忙注射嗎?」,若經查證您確有持有或施用毒品之行為,可能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持有或施用毒品之罪責。具體罪名及刑度將依毒品種類、數量及行為態樣而定。
您所主張的「警察設局」、「主動敲我」、「不斷引誘」、「故意造成我騎車」等情節,應屬刑事訴訟法上「誘捕偵查」的爭議。誘捕偵查分為兩種:
本案中,您提及警員「主動敲我」、「不斷引誘 說想快點見面好想幹我 之類挑逗的話」、「故意設局 引誘我騎車出門」,且您曾表示「喔沒車 他是否有開車能在我嗎?」、「途中我也有阻斷犯意」,這些情節若能證明警員是主動誘發您產生毒駕的犯意,而非僅是提供機會,則應屬「犯意誘發型」之違法誘捕偵查。若法院認定為違法誘捕偵查,則因此所取得的證據(例如您毒駕的行為、車輛扣押等)可能不具證據能力,進而影響您毒駕罪名的成立。
若您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除刑事責任外,亦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若您是機車駕駛人,則可能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您提及「扣車 拔排」應屬此行政處分。
目前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關於您被指控毒駕,應涉及《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罪責,並可能面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行政罰鍰及車輛扣押。然而,本案的核心爭點在於警員的行為是否構成違法誘捕偵查。建議您應積極主張警員的誘捕行為違法,並盡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釐清案情、評估證據,並在偵查及審判過程中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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