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為有中度身心障礙會亂講話導致社工介入調查後直接透過社會局上報案件:嫌疑人性侵害。當事人對家人說嫌疑人沒有性侵她,但是在社工單獨找當事人問完話後她卻改口說有侵害,並很害怕本來很喜歡一起看電視的嫌疑犯,還在筆錄的時候說出嫌疑人沒有的侵犯動作。請問社工這樣算是引導當事人犯罪嗎,這樣會有什麼影響?
本案當事人為中度身心障礙者,因其言行導致社工介入調查。最初當事人向家人否認遭受性侵害,但在社工單獨訪談後,卻改口指控嫌疑人,並描述了嫌疑人未曾實施的侵犯動作,同時表達對嫌疑人的恐懼。家屬質疑社工訪談過程有引導之嫌,並詢問其法律影響。
就本案社工的訪談行為,若其訪談技巧或程序確有不當,導致當事人權益受損,且社工有故意或過失,理論上可能涉及民事侵權責任(民法第184條)。然而,此類案件通常較難證明社工的行為與當事人的損害之間有直接因果關係,且損害賠償金額亦難以認定,故實務上較少直接以民事訴訟追究社工的責任。
針對社工是否「引導當事人犯罪」:
針對當事人是否涉及誣告罪(刑法第169條):
社工在執行職務時,應遵守相關的專業倫理規範與工作指引,特別是針對身心障礙等弱勢族群的訪談,更應注意訪談技巧的客觀性與中立性,避免誘導。若社工的訪談方式確有違反專業倫理或工作規範之情事,社會局或社工師公會可能對其進行行政調查,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懲處,例如申誡、停止執業等。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強調對身心障礙者在司法程序中的特殊保護與協助。本案中,當事人身心障礙的狀況,應在整個調查與司法過程中受到充分考量,確保其權益不受損害。
本案涉及社工訪談技巧的適當性、身心障礙者證詞的可信度,以及可能衍生的刑事與行政責任。社工若有不當引導,雖不必然構成刑事犯罪,但可能影響性侵害案件的偵查結果,並可能面臨行政懲處。當事人因身心障礙,其誣告罪的成立門檻極高。建議家屬應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釐清事實並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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