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賣家,透過私下匯款進行海外商品代購/預購交易。買家當初詢問「有大概的時間了嗎」,我回覆「兩三週」。 現商品仍在跨境運輸流程中(未逾預估時間),買家卻主張我先前回答的「兩三週」等同民法確定期限(並自行計算為 21 天),且未經雙方同意便要求以「到貨簽收」為交付標準。買家現主張依《民法》第 229 條及第 254 條單方面解除契約並要求全額退款。 請幫我評估: 當初買家問「大概時間」、我回「兩三週」,在法律上是否構成民法之「確定期限」或「定期行為」? 買家在預估時程內且商品未到貨前,是否有權單方面解除契約? 我若拒絕現在退款,並於商品抵達後第一時間寄出履行契約,是否有任何法律違規或侵權風險?
本案涉及一宗海外商品代購/預購交易。賣家(您)與買家透過私下匯款方式進行交易。買家曾詢問商品到貨「大概時間」,您回覆「兩三週」。目前商品仍在跨境運輸流程中,尚未逾越您預估的「兩三週」期間。然而,買家主張您回覆的「兩三週」構成民法上的「確定期限」(並自行認定為21天),且未經雙方同意即要求以「到貨簽收」為交付標準。買家現依《民法》第229條及第254條單方面主張解除契約並要求全額退款。您欲評估此「兩三週」是否構成法律上的確定期限或定期行為,以及買家在預估時程內是否有權單方面解除契約,並詢問若拒絕退款並於商品抵達後履行契約,是否有法律風險。
依您所述事實,本案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依您所述事實,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依您所述事實,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買家詢問「大概時間」、您回覆「兩三週」之情形,在法律上應不構成民法之「確定期限」或「定期行為」。買家在預估時程內且商品未到貨前,單方面主張解除契約並要求退款,應不符合《民法》第229條及第254條之規定。您若拒絕現在退款,並於商品抵達後第一時間寄出以履行契約,應不涉及任何法律違規或侵權風險。建議您持續與買家溝通並依約履行,同時保留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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