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網友在網路上發表「覺得網友不用勸了,就是雙方都"合意"接受船途上的床伴」之言論,提問此句話是否構成誹謗。
若該網友所稱之「合意接受船途上的床伴」為不實言論,且足以貶損當事人(即被指涉為「床伴」者)之社會評價或名譽,則該當事人可能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規定,向該網友請求損害賠償。此外,若名譽受損情節重大,當事人亦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針對「覺得網友不用勸了,就是雙方都"合意"接受船途上的床伴」這句話,應審酌其具體內容與語境,判斷是否構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或誹謗罪:
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 若該言論僅為抽象的謾罵、嘲諷,未指涉具體事實,且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尊嚴,並在公開場合(如網路社群)發表,則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然而,本案言論「合意接受船途上的床伴」似有指涉特定事實之意涵,故較不傾向單純的公然侮辱。
誹謗罪(《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之成立,需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本案言論「合意接受船途上的床伴」應屬指涉當事人有特定性關係之事實。若此事實為不實,且該言論已在網路上公開散布,足以貶損當事人之社會評價或名譽,則該網友之行為可能構成誹謗罪。
然而,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因此,若該網友無法證明其所言為真實,或雖為真實但涉及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則仍可能成立誹謗罪。法院在判斷時,會審酌言論內容、發表方式、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以及行為人是否有合理查證等情事。
本案言論應不涉及行政法規之責任。
本案言論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網友「覺得網友不用勸了,就是雙方都"合意"接受船途上的床伴」之言論,若其內容為不實且足以貶損他人名譽,應可能涉及《民法》上之侵權行為責任及《刑法》上之誹謗罪。建議受影響者應妥善保全證據,並諮詢專業律師以評估後續法律行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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