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中雇主提告不當得利之法律分析

因為勞資糾紛雇主請律師告我「不當得利」返還。但我的資遣費+特休+8月薪資,都是他問我要不要做到8/17日,我是先問他特休怎麼計算的?他就說我想他怎麼做?我說你這五年沒有給過特休並且高薪低報已久,這是屬於違反勞基法的侵害勞工福利。可隨時終止勞動契約,並且我有權跟你要求資遣費用。 事後他用律師告我「不當得利返還」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提到因勞資糾紛,雇主委請律師對您提起「不當得利返還」之訴訟。您主張雇主長期未給予特休、高薪低報,已違反《勞動基準法》,因此您有權隨時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及8月份薪資。雇主則認為您所領取的款項構成不當得利,要求返還。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核心爭議在於您所領取的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及8月份薪資,是否具有法律上原因。若有法律上原因,則雇主之「不當得利」主張即難以成立。

  1. 關於雇主主張之「不當得利」: 依據《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換言之,若您所領取之款項有法律上原因,即不構成不當得利。

  2. 關於您主張之「資遣費」: 您提到雇主長期未給予特休且高薪低報,此等行為可能已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勞動契約。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在此情況下,勞工應屬得向雇主請求資遣費。因此,若雇主確實有您所述之違法情事,您依此規定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應有其法律上原因。

  3. 關於您主張之「特休未休工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若雇主五年來均未給予您特別休假,且在勞動契約終止時未結算發給,您請求此筆款項,應屬有法律上依據。

  4. 關於您主張之「8月份薪資」: 薪資係勞工提供勞務之對價。若您於8月份有提供勞務,雇主即應給付該月份之薪資。此筆款項應屬有法律上原因。

    綜合上述,若您能證明雇主確實有違反《勞動基準法》之情事,您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請求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及8月份薪資,則您所受領之款項應屬有法律上原因,雇主之不當得利主張可能難以成立。

二、刑事責任

依目前您提供的資訊,本案主要涉及勞資雙方之民事爭議,尚難判斷是否涉及刑事責任。然而,若雇主「高薪低報」之行為涉及偽造文書或詐欺等意圖,則可能另行衍生刑事責任,但此部分通常需由檢察機關主動偵辦或由受害人提出告訴。

三、行政責任

雇主若有「未給予特別休假」或「高薪低報」之情事,應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9條等規定,主管機關(勞工局)得對雇主處以罰鍰。此為雇主應負之行政責任,與您是否應返還款項之民事責任不同。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主要適用《勞動基準法》及《民法》相關規定。

參、處理建議

  1. 蒐集證據:請您務必蒐集所有能證明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證據,例如:薪資單、打卡紀錄、勞動契約、與雇主溝通的訊息或錄音、勞保投保紀錄(證明高薪低報)、特休未休證明等。這些證據將是您在訴訟中抗辯的關鍵。
  2. 正式終止勞動契約:若您尚未正式向雇主發出存證信函或書面通知,表明您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及8月份薪資,建議您儘速辦理,以明確法律關係。
  3. 積極應訴:針對雇主提起的「不當得利」訴訟,您應委請律師協助撰寫答辯狀,並提出上述證據,主張您所領取的款項具有法律上原因,不構成不當得利。
  4. 考慮勞資爭議調解:在訴訟進行中,您亦可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嘗試透過調解程序解決爭議,或許能達成和解。
  5. 諮詢專業律師:由於本案已進入訴訟程序,且涉及勞動法與民法之專業判斷,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由律師代理您進行訴訟,以維護您的權益。

肆、結論

關於雇主提告您「不當得利返還」一事,若您能證明雇主確實有違反《勞動基準法》之情事,您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等規定請求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及8月份薪資,則您所受領之款項應屬有法律上原因,雇主之不當得利主張可能難以成立。建議您積極蒐集證據、正式終止契約並委請專業律師協助應訴,以保障您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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