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勞資糾紛雇主請律師告我「不當得利」返還。但我的資遣費+特休+8月薪資,都是他問我要不要做到8/17日,我是先問他特休怎麼計算的?他就說我想他怎麼做?我說你這五年沒有給過特休並且高薪低報已久,這是屬於違反勞基法的侵害勞工福利。可隨時終止勞動契約,並且我有權跟你要求資遣費用。 事後他用律師告我「不當得利返還」
您提到因勞資糾紛,雇主委請律師對您提起「不當得利返還」之訴訟。您主張雇主長期未給予特休、高薪低報,已違反《勞動基準法》,因此您有權隨時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及8月份薪資。雇主則認為您所領取的款項構成不當得利,要求返還。
本案核心爭議在於您所領取的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及8月份薪資,是否具有法律上原因。若有法律上原因,則雇主之「不當得利」主張即難以成立。
關於雇主主張之「不當得利」: 依據《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換言之,若您所領取之款項有法律上原因,即不構成不當得利。
關於您主張之「資遣費」: 您提到雇主長期未給予特休且高薪低報,此等行為可能已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勞動契約。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在此情況下,勞工應屬得向雇主請求資遣費。因此,若雇主確實有您所述之違法情事,您依此規定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應有其法律上原因。
關於您主張之「特休未休工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若雇主五年來均未給予您特別休假,且在勞動契約終止時未結算發給,您請求此筆款項,應屬有法律上依據。
關於您主張之「8月份薪資」: 薪資係勞工提供勞務之對價。若您於8月份有提供勞務,雇主即應給付該月份之薪資。此筆款項應屬有法律上原因。
綜合上述,若您能證明雇主確實有違反《勞動基準法》之情事,您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請求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及8月份薪資,則您所受領之款項應屬有法律上原因,雇主之不當得利主張可能難以成立。
依目前您提供的資訊,本案主要涉及勞資雙方之民事爭議,尚難判斷是否涉及刑事責任。然而,若雇主「高薪低報」之行為涉及偽造文書或詐欺等意圖,則可能另行衍生刑事責任,但此部分通常需由檢察機關主動偵辦或由受害人提出告訴。
雇主若有「未給予特別休假」或「高薪低報」之情事,應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9條等規定,主管機關(勞工局)得對雇主處以罰鍰。此為雇主應負之行政責任,與您是否應返還款項之民事責任不同。
本案主要適用《勞動基準法》及《民法》相關規定。
關於雇主提告您「不當得利返還」一事,若您能證明雇主確實有違反《勞動基準法》之情事,您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等規定請求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及8月份薪資,則您所受領之款項應屬有法律上原因,雇主之不當得利主張可能難以成立。建議您積極蒐集證據、正式終止契約並委請專業律師協助應訴,以保障您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