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共用設施使用權爭議與處理建議

律師好: 我社區同一建案中因房型區分為別墅區及公寓區,因此也造成了兩個管委會, 但社區的球場設施是一同共用一同管理,因多年球場設施也都損壞只剩空地和草 地,每三個月都要均分草地的整理費用,我社區多年建議改為非營利停車場供住戶使用,均遭對方管委會拒絕. 想請問律師,對方管委會這樣是否侵犯我社區使用權?禁止我社區使用應可 使用的設施是否有犯強制的行為? 之前有建議使用權分割,我社區讓對方社區先選擇,一樣沒結果,請問律師,是否有分割使用權的方法?謝謝您 陳志宏 20260907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陳先生您好,根據您的描述,您的社區同一建案中因房型區分為別墅區及公寓區,進而產生了兩個管理委員會。社區內有一處球場設施,原為兩區共同使用與管理,但目前已損壞多年,僅剩空地和草地,且每三個月仍需均分草地整理費用。您的社區曾多次建議將該設施改為非營利停車場供住戶使用,但均遭對方管委會拒絕。您想了解對方管委會的行為是否侵犯您社區的使用權,是否構成強制行為,以及是否有分割使用權的方法。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範的共用部分管理與使用爭議,應屬民事法律關係。

  1. 關於共用部分的使用權與變更:

    •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即住戶)對於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使用性質。本案中,球場設施應屬社區的「共用部分」。
    • 雖然該設施目前已損壞,無法依原設置目的(球場)使用,但將其變更為「非營利停車場」涉及共用部分使用目的的重大變更。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及第31條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重大修繕或改良,或涉及其使用目的變更,通常需要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經一定比例之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同意後,方得為之。若規約另有規定,則從其規定。
    • 因此,對方管委會拒絕變更使用目的,並非直接「禁止」您社區使用該設施(因為設施已損壞無法使用),而是對於「變更使用目的」的提案持有不同意見。此種拒絕,在未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合法決議前,應屬其行使管理權限範圍內的行為,尚難直接認定為侵犯您社區的「使用權」,因為「使用權」是依原設置目的使用,而非任意變更目的。
  2. 關於分割使用權:

    •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1款規定,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不得與專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設定負擔或為其他權利之處分。這表示共用部分在法律上是不可分割的,住戶對共用部分僅有「應有部分」而非獨立所有權,因此無法直接「分割使用權」或「分割所有權」。
    • 然而,若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依規約規定,得約定特定共用部分由部分區分所有權人為「專用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但這仍需符合法定程序與比例,且通常會伴隨管理費用的調整。您所提的「使用權分割」應屬此類約定專用權的概念,但仍需雙方管委會協商並經各自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甚至可能需要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

二、刑事責任

  1. 關於強制罪:
    • 《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本案中,對方管委會僅是拒絕您社區提出的變更使用目的之建議,此種拒絕行為,並未涉及「強暴、脅迫」等暴力或恐嚇手段。管委會的決策或意見不合,應屬民事範疇的爭議,不應成立《刑法》上的強制罪。

三、行政責任

本案目前看來主要為社區內部管理與使用爭議,尚無直接涉及違反行政法規而產生行政責任之情形。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無。

參、處理建議

  1. 釐清社區管理架構: 首先,建議您們應仔細檢視社區的「公寓大廈規約」以及相關的「分管協議」或「共同管理協議」。特別是,要釐清這兩個管委會是屬於同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的分區管理委員會,還是各自獨立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但共同管理該球場設施。這將影響決議的權限與程序。
  2. 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若該球場設施確實為全體住戶的共用部分,且兩個管委會最終仍無法達成共識,建議由任一方管委會或符合法定比例的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提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將「球場設施變更為非營利停車場」或「約定專用」等方案提請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討論並表決。此為解決共用部分使用目的變更爭議最根本且合法的方式。
  3. 尋求調解: 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困難,或會議仍無法達成共識,建議可考慮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的「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或法院聲請調解。透過公正第三方協助協商,或許能促成雙方達成和解。
  4. 法律訴訟(最終手段): 若上述方法均無法解決爭議,且您社區認為權益確實受損,最終可考慮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變更共用部分之使用目的或確認相關權利義務。然而,訴訟耗時費力,建議作為最後手段。

肆、結論

關於您社區與另一管委會就共用球場設施變更使用目的之爭議,應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範之民事爭議。對方管委會拒絕提案,尚不應成立《刑法》上的強制罪。由於共用部分在法律上不可分割,您社區所提的「分割使用權」應理解為「約定專用」或「變更使用目的」,此皆需透過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經法定比例同意方能實現。建議您們應優先檢視規約、釐清管理架構,並透過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尋求調解來解決此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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