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於2025/6的托嬰中心餵藥疏失以及在朋友於2025/6月底退拖後,2026/9園所老師肉搜朋友帳號告知若持續散佈不實謠言就要提告並報警 目前朋友只有在網路查詢說,因為餵藥疏失發生在2025/6(有明確證據及錄音檔),當時朋友也因為擔心,有上匿名加入的媽媽社團發文過老師的行為是正常,或者是朋友自己關心過度,文中曾提及「老師這樣餵藥疏失是不是有問題啊?」「怎麼還可以半夜確認拖藥單太神經了吧」 老師於2025/10透過社群內其他媽媽截圖告知而加入此社群回應並澄清說當下是因為交接問題而漏餵藥。 但突然在2026/9老師因故跟園所園長有不合後,離開該園所就跑去搜尋朋友的IG跟FB跟社群問他當時有問題的老師到底是什麼問題,還告訴朋友如果不回應只好法院見,但朋友目前是先封鎖老師IG後,也退出社群,連FB都沒回應。 因為老師在2025/10已知悉這位朋友有在網路上發言,也告知是行政交接疏失導致漏餵藥,如果她現在2026/6去提告刑事誹謗或公然侮辱,檢察官依法會直接做不起訴處分嗎? 還想知道朋友是否可以針對老師的行為或針對托嬰中心照顧疏失、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行政檢舉?(但因為朋友在2025/6已經檢舉過一次,該園所也被懲處過,是否還可以補充陳述說與近期2026/9園方人員騷擾家長之截圖,補充提供給縣政府社會處,作為評鑑、查核與適任性調查之依據呢?
本案涉及朋友的幼兒於2025年6月在托嬰中心發生餵藥疏失,朋友因此在匿名媽媽社團發文質疑老師行為。托嬰中心老師於2025年10月知悉並澄清為行政交接問題。然而,該老師於2026年9月因故離職後,卻主動搜尋朋友的社群帳號,並以提告誹謗或公然侮辱為由威脅朋友,要求回應。朋友目前已封鎖並退出社群。朋友關切老師提告的法律效力,以及是否能針對老師的騷擾行為或托嬰中心照顧疏失再次進行行政檢舉。
本案目前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關於老師提告刑事誹謗或公然侮辱,因已逾告訴期間,檢察官應會為不起訴處分。朋友可針對老師的騷擾行為蒐證,並將新事證(包含老師騷擾家長之截圖及老師因故離職等)向縣市政府社會處提出補充陳述,以利社會處對托嬰中心進行更全面的評鑑與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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