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請問我是店長,有客人在餐點吃到蟑螂,放到網路公審我們,下面有前員工留言,我想針對這則留言提告。 1.我懷疑此人是某個員工,不確定,但他常常遲到,才減少他的班,他自己曠職沒來上班一天,並且提出離職。 2.他的帳號是我的名字翻譯,護照名都有。明顯針對我 3.已有很多人看過這則文章,警察讓為此案很難提出告訴。 前員工路過 這間店的好員工都被店長弄走了 現在剩新人跟不注重衛生的 現在出錯餐跟不衛生是常態
您身為店長,有顧客因餐點問題在網路上發文公審店家,而一位您懷疑是前員工的人,以帶有您名字翻譯的帳號在該文章下方留言,內容提及「好員工都被店長弄走了 現在剩新人跟不注重衛生的現在出錯餐跟不衛生是常態」,您認為此留言明顯針對您個人,且已有多人瀏覽,欲對該前員工提出告訴。警方初步認為此案可能難以提出告訴。
若該前員工的留言內容不實,且足以貶損您的社會評價,則可能構成對您「名譽權」的侵害。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外,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即所謂的「精神慰撫金」。
本案中,該留言內容指稱「好員工都被店長弄走了」、「不注重衛生的現在出錯餐跟不衛生是常態」,這些言論若非事實,且足以讓他人對您的管理能力、品德或店家衛生狀況產生負面評價,應會被認定為侵害您的名譽權。您若能證明該留言者確為該前員工,且其言論不實,則可向其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慰撫金)。
該前員工的網路留言行為,可能涉及《刑法》上的「誹謗罪」。
依據《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該留言發布於網路文章下方,應屬「散布於眾」之行為。留言內容指稱「好員工都被店長弄走了」、「不注重衛生的現在出錯餐跟不衛生是常態」,這些言論若非事實,且足以使公眾對您的管理能力、品德或店家衛生產生負面評價,應屬「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若能證明該前員工有毀損您名譽的意圖,則可能構成誹謗罪。
然而,《刑法》第310條第3項亦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這表示,若該前員工能證明其所言為真,則不成立誹謗罪。但若其無法證明,或其言論僅為個人主觀意見而非客觀事實,則仍可能成立誹謗罪。此外,警方認為此案「很難提出告訴」,可能考量到證據的蒐集(例如證明留言者身份、證明言論不實的難度)或言論是否涉及公共利益等因素。
本案目前看來,該前員工的留言行為,尚不直接涉及行政法規的責任。
若該前員工使用您的名字翻譯作為帳號名稱,且此舉有使他人誤認其為您本人,或有其他不法利用您個人資料之情形,則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姓名權》的侵害。但就目前資訊判斷,主要爭議點仍聚焦於留言內容的誹謗性。
關於前員工在網路上的留言,若其內容不實且足以毀損您的名譽,應可能涉及《刑法》上的誹謗罪及《民法》上的侵害名譽權。然而,本案最大的挑戰在於如何明確證明留言者的真實身份,以及證明其言論為不實。建議您應優先蒐集並保全所有相關證據,並儘速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評估提告的可行性與最佳處理方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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