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9/5晚上進入別人家我是有拿了零錢和幾張百鈔,後來當事人知道後要求我到他們家處理這件事,當時我不願意過去他們就來找我直接要求上車,到了那邊開始對我大小聲還把我的手機拿走,要我承認拿多少錢,但是他們說至少4、5萬可是我確實沒有拿那麼多,他們就開始威脅我會讓我馬上再進去關,恐嚇我不準在他眼前出現不然就弄死我並且拿大尖嘴鉗夾我的手,我當下很害怕,只能依照他們說的金額答應賠償!但是後來過兩天他們又不願意和解要報警處理!他們知道我我有假釋保護管束,請問我會不會被撤殘?我該如何自保?把傷害降到最低
您自述於9月5日晚間進入他人住處並取走零錢及百鈔,事後當事人得知此事,並在您不願前往處理的情況下,直接將您帶至其住處。過程中,對方對您大小聲、拿走您的手機,並要求您承認拿取至少4、5萬元(但您表示實際並未拿那麼多)。對方威脅您會再次入監、恐嚇您不得再出現,甚至使用尖嘴鉗夾您的手,導致您在恐懼下同意賠償對方所要求的金額。然而,兩天後對方卻反悔並表示要報警處理。您目前有假釋保護管束,擔心會被撤銷,並詢問如何自保及將傷害降到最低。
您進入他人住處並取走財物,此行為應屬侵害他人財產權,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金額應以您實際取走的財物價值為準。
關於您的行為(竊盜部分): 您未經同意進入他人住處並取走財物,此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加重竊盜罪」(因侵入住宅而犯之)。竊盜罪的成立不以金額多寡為要件,但實際竊取金額會影響法院量刑的輕重。
關於對方的行為(恐嚇取財、傷害、強制部分):
本案主要涉及刑事責任,尚無直接的行政責任問題。
您目前有假釋保護管束,若您因本次竊盜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依《刑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您的假釋可能會被撤銷,而需回監執行殘餘刑期。即使您是對方恐嚇取財、傷害的被害人,但您的竊盜行為一旦被揭露並經司法程序認定,仍可能導致假釋被撤銷。
關於您入室竊盜的行為,可能涉及加重竊盜罪,並有導致假釋保護管束被撤銷的風險。同時,對方對您實施的恐嚇取財、傷害及強制等行為,亦已構成犯罪。建議您主動面對竊盜責任,並同時對對方的犯罪行為報警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並將傷害降到最低。務必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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