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先生/小姐詢問,其於行為時未滿14歲,但案件繫屬時已滿20歲,是否會由檢察官處理,以及相關處理程序為何。
依據我國《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這條規定明確指出,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如果年齡未滿14歲,法律上即不認為其具有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因此不會受到刑事處罰。
本案中,A先生/小姐於行為時未滿14歲,故依上述規定,其行為應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即使案件在A先生/小姐成年(滿20歲)後才被發現或繫屬,檢察官在偵查時,仍應以行為時的年齡作為判斷依據。
因此,檢察官在審酌相關事證後,應會認定A先生/小姐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而為不起訴處分,即不會對其提起公訴。
此外,雖然《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事件,但其適用對象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對於未滿14歲者,即使在《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框架下,其處理重點亦在於保護與輔導,而非刑事處罰。特別是自民國112年7月1日《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施行後,對於未滿12歲觸犯刑罰法律的兒童,已完全回歸社會福利體系處理,不再進入司法程序。而對於12歲以上未滿14歲者,少年法院亦僅能為保護處分,並不會移送檢察官進行刑事偵查。
雖然A先生/小姐於行為時未滿14歲,不負刑事責任,但若其行為造成他人損害,依《民法》相關規定,其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可能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若A先生/小姐在行為時已有識別能力,其本人亦可能需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擔民事賠償責任。此部分與刑事責任的判斷標準不同。
本案情境應不直接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情境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A先生/小姐於行為時未滿14歲,即使案件繫屬時已滿20歲,依《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應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因此,檢察官應不會對其進行刑事偵辦或起訴。然而,若有造成他人損害,仍可能涉及民事賠償責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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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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