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國有財產署公文催繳追討15年的土地使用補償金,目前已經寫了異議書過去一星期了,內容為主張時效為5年等等。但目前對方都快要2星期沒有回覆?該怎麼辦?
您近期收到國有財產署公文,要求追繳長達15年的土地使用補償金。您已向國有財產署提出異議書,主張該請求權的時效應為5年,而非15年。然而,異議書送出後已近兩週,您尚未收到國有財產署的任何回覆,因此詢問後續應如何處理。
國有財產署向您追討土地使用補償金,其法律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關於請求權時效,民法第125條規定,一般請求權的時效為15年。然而,若該補償金係按年或不及一年之期間給付者,例如租金、利息、紅利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債權,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其時效為5年。
本案若土地使用補償金係以定期(例如每年)計算,則您主張5年時效應屬有據。國有財產署對於超過5年部分的請求,可能已罹於時效而不得再行請求。因此,您異議書中主張5年時效的論點,應有其法律依據。
本案應無涉及刑事責任之虞。
您已向國有財產署提出異議書,此為向行政機關表達意見之行為。行政程序法雖未明文規定行政機關對於「異議書」之回覆期限,但依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處理人民申請案件,應於2個月內為之,其不能於2個月內處理者,得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2個月。此規定雖非直接適用於異議書,但行政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或意見,仍應秉持迅速、妥適之原則。
目前已逾一週至兩週未獲回覆,雖尚未達行政程序法所定之2個月期限,但若持續未獲任何回應,您應可主動聯繫該機關承辦人員,詢問處理進度。
本案主要涉及國有財產法(作為國有財產署追討依據)及民法(關於請求權時效),並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國有財產署催繳土地使用補償金一事,您主張5年時效應屬有據。目前國有財產署尚未回覆您的異議書,建議您應主動聯繫追蹤處理進度,並備妥相關證據。若後續國有財產署仍堅持原催繳決定,您可考慮尋求行政救濟途徑,並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詳細的法律意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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