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豬肉製品入境未申報遭罰爭議

上上週出國,從韓國回來的時候在韓國機場買了一個豬肉飯卷,回台時在機上突然吃不下,就沒有吃,帶下飛機,下機後去領免稅商品準備過海關,在領免稅商品時因為行李及購買免稅的袋子太多,情急之下先把飯卷塞進其中一個袋子中。過海關時直接忘記有這個飯卷,因此未走申報的通道,結果被海關查獲袋子裡有豬肉飯卷,因此罰款20萬台幣,那時候我們向海關、農業部求情,因行李太多真的沒有注意到。農業部說應該走申報的通道,但就是因為忘記的疏失才會走無需申報的管道啊!我問農業部為什麼罰這麼重,農業部告訴我韓國是非洲豬瘟疫區,所以罰款20萬,但我們並沒有造成豬瘟,我們提出是否能現場吃掉,結果海關並未給任何溝通機會,農業部表示不能吃掉,要交給他們處理,我問他們怎麼處理,他說他們也是當成廚餘處理。但政府明知道豬肉會造成豬瘟的問題,為什麼不是燒毀而是當成廚餘處理,那我不懂我是犯了什麼錯被開罰,明明豬瘟是政府自己的問題解決造成的,為什麼由人民買單,據說申訴基本上成功機率趨近於零,所以不懂申訴管道有什麼用,如果現在提出申訴我想知道多高機率可以減緩罰款或是免責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於上上週從韓國返台時,因疏忽未申報而攜帶豬肉飯卷入境,在海關查驗時被查獲,遭處新台幣20萬元罰鍰。您對此罰鍰的合理性、政府處理方式及申訴管道的有效性存有疑問,並希望了解減免罰款或免責的機率。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您與政府機關之間的行政法關係,並未涉及私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爭議,因此應不成立民事責任。

二、刑事責任

依據您所述,您是因疏忽而攜帶單一豬肉飯卷入境,並非意圖走私或大量販售。在一般情況下,此類行為應屬違反行政法規,而不會直接構成刑事責任。然而,若有其他證據顯示您有故意走私或意圖販賣等情事,則可能涉及《海關緝私條例》或其他刑事法規,但就您目前描述的事實,應屬行政罰範疇。

三、行政責任

  1. 法規依據與違法行為之認定

    •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5條之3規定,為防範動物傳染病,中央主管機關(農業部)得公告禁止或限制動物、動物產品之輸入。目前韓國因非洲豬瘟疫情,已被我國列為非洲豬瘟疫區,自該地區攜帶豬肉製品入境是受到嚴格限制的。
    • 同條例第34條第2項規定,旅客攜帶動物產品入境,應依規定向檢疫機關申請檢疫。您未經申報即攜帶豬肉飯卷入境,應已違反此項規定。
    • 同條例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自非洲豬瘟疫區攜帶豬肉產品入境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您被處以20萬元罰鍰,應屬依據此條文所為的最低罰鍰。
  2. 「忘記」或「疏忽」是否可免責

    • 在行政法上,對於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通常不以行為人有「故意」為必要,即使是「過失」(例如疏忽、忘記)也可能構成裁罰要件。政府為防堵非洲豬瘟疫情,對於入境旅客攜帶豬肉製品的管制措施非常嚴格,並已透過多種管道宣導。因此,您主張因行李太多而忘記,在法律上可能難以作為完全免責的理由。
  3. 關於「未造成豬瘟」及「廚餘處理」之疑慮

    • 政府裁罰的重點在於「攜帶疫區豬肉製品入境且未申報」這個行為本身,而非是否實際造成豬瘟疫情。這是基於「預防原則」所採取的嚴格管制措施,目的是在病原擴散前即予以阻絕。
    • 至於海關或農業部將查獲的豬肉飯卷作為廚餘處理,這是依據防疫規定對違禁品所採取的銷毀或無害化處理方式,以確保病原不會擴散。即使是廚餘處理,若經過適當的高溫蒸煮等程序,也應屬符合防疫要求的處理方式。政府的處理方式與您是否違法被罰,應屬兩回事,不影響您違規行為的認定。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主要適用《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的相關規定,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行政救濟管道

    • 訴願:若您不服農業部(或其所屬機關,如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的裁罰處分,您應可在收到裁罰書的次日起30日內,向農業部提起訴願。在訴願書中,您可以詳細說明您忘記的經過、強調您是初犯、非故意、數量極少且未造成實質危害等情狀,請求農業部考量情節輕微,酌情減輕罰鍰。
    • 行政訴訟:若訴願決定仍維持原處分,您可在收到訴願決定書的次日起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 減免罰款或免責的機率

    • 免責機率:依據現行法規及政府對非洲豬瘟的嚴格防疫政策,完全免除罰款的機率應屬不高。因為「未申報攜帶疫區豬肉製品入境」的行為事實明確,且法規對於此類行為的裁罰有明確的最低金額。
    • 減輕罰款機率:雖然完全免責機會不高,但您仍可嘗試在訴願或行政訴訟中主張《行政罰法》第8條(故意過失)、第9條(責任條件)、第18條(裁處應審酌事項,如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行為人態度等)等規定,請求主管機關或法院考量您是初犯、非故意、數量極少且無造成實質危害之虞等情狀,酌情減輕罰鍰。然而,由於《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之1已明定20萬元為最低罰鍰,要減輕至20萬元以下,可能需要有非常特殊且足以說服法院的理由,例如裁罰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其他顯然情輕法重、違反比例原則的情形。實務上,此類案件要成功大幅減輕罰鍰的案例並不多見。
  3. 證據準備:若您決定提起行政救濟,建議您準備相關證據,例如:證明您是初犯的資料、說明您當時行李眾多導致疏忽的具體情況、強調您並無惡意或走私意圖等。

肆、結論

您攜帶豬肉飯卷從韓國入境未申報,應屬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之行政法規,並可能依該條例第45條之1規定處以新台幣20萬元罰鍰。即使是因疏忽或忘記,在行政法上仍可能被認定為過失而受罰。您可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尋求救濟,並主張情輕法重等理由請求酌情減輕罰鍰。然而,考量現行法規的嚴格性及防疫政策,完全免責或大幅減輕罰款的機率可能不高。建議您未來入境時務必詳閱並遵守相關檢疫規定,以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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