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上週出國,從韓國回來的時候在韓國機場買了一個豬肉飯卷,回台時在機上突然吃不下,就沒有吃,帶下飛機,下機後去領免稅商品準備過海關,在領免稅商品時因為行李及購買免稅的袋子太多,情急之下先把飯卷塞進其中一個袋子中。過海關時直接忘記有這個飯卷,因此未走申報的通道,結果被海關查獲袋子裡有豬肉飯卷,因此罰款20萬台幣,那時候我們向海關、農業部求情,因行李太多真的沒有注意到。農業部說應該走申報的通道,但就是因為忘記的疏失才會走無需申報的管道啊!我問農業部為什麼罰這麼重,農業部告訴我韓國是非洲豬瘟疫區,所以罰款20萬,但我們並沒有造成豬瘟,我們提出是否能現場吃掉,結果海關並未給任何溝通機會,農業部表示不能吃掉,要交給他們處理,我問他們怎麼處理,他說他們也是當成廚餘處理。但政府明知道豬肉會造成豬瘟的問題,為什麼不是燒毀而是當成廚餘處理,那我不懂我是犯了什麼錯被開罰,明明豬瘟是政府自己的問題解決造成的,為什麼由人民買單,據說申訴基本上成功機率趨近於零,所以不懂申訴管道有什麼用,如果現在提出申訴我想知道多高機率可以減緩罰款或是免責嗎?
您於上上週從韓國返台時,因疏忽未申報而攜帶豬肉飯卷入境,在海關查驗時被查獲,遭處新台幣20萬元罰鍰。您對此罰鍰的合理性、政府處理方式及申訴管道的有效性存有疑問,並希望了解減免罰款或免責的機率。
本案主要涉及您與政府機關之間的行政法關係,並未涉及私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爭議,因此應不成立民事責任。
依據您所述,您是因疏忽而攜帶單一豬肉飯卷入境,並非意圖走私或大量販售。在一般情況下,此類行為應屬違反行政法規,而不會直接構成刑事責任。然而,若有其他證據顯示您有故意走私或意圖販賣等情事,則可能涉及《海關緝私條例》或其他刑事法規,但就您目前描述的事實,應屬行政罰範疇。
法規依據與違法行為之認定:
「忘記」或「疏忽」是否可免責:
關於「未造成豬瘟」及「廚餘處理」之疑慮:
本案主要適用《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的相關規定,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行政救濟管道:
減免罰款或免責的機率:
證據準備:若您決定提起行政救濟,建議您準備相關證據,例如:證明您是初犯的資料、說明您當時行李眾多導致疏忽的具體情況、強調您並無惡意或走私意圖等。
您攜帶豬肉飯卷從韓國入境未申報,應屬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之行政法規,並可能依該條例第45條之1規定處以新台幣20萬元罰鍰。即使是因疏忽或忘記,在行政法上仍可能被認定為過失而受罰。您可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尋求救濟,並主張情輕法重等理由請求酌情減輕罰鍰。然而,考量現行法規的嚴格性及防疫政策,完全免責或大幅減輕罰款的機率可能不高。建議您未來入境時務必詳閱並遵守相關檢疫規定,以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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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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