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汽車事故,車主A因業務需求同意借車給駕駛人B使用,A與B隸屬於2間公司,2間公司有業務往來。駕駛人B於執行業務期間發生車禍造成汽車全損,車主A有保兆豐產險乙式車體險。但保險公司說這個不符合理賠條件。駕駛人B非親屬關係。但條款第二條第二項有列出" (二)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或所屬之業務使用人。"這個有涵蓋在範圍嗎?
本案涉及車主A將其汽車借予駕駛人B(非親屬關係),供B因業務需求使用。A與B分屬兩間有業務往來的公司。駕駛人B在執行業務期間發生車禍,導致汽車全損。車主A投保兆豐產險乙式車體險,但保險公司以不符合理賠條件為由拒絕理賠。車主A質疑保單條款第二條第二項「(二)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或所屬之業務使用人」是否應涵蓋駕駛人B之情形。
本案主要涉及保險契約之解釋與適用,屬於民事法律關係。保險契約為要式契約,其權利義務關係應以保單條款之約定為準。針對您所提及的保單條款第二條第二項「(二)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或所屬之業務使用人」之解釋,應從以下面向進行涵攝:
「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此部分通常指與列名被保險人(即車主A)之間存在僱傭關係的駕駛人。依您所述,駕駛人B並非車主A所僱用,而是隸屬於另一間公司,因此駕駛人B應不符合此一條件。
「所屬之業務使用人」:此部分之解釋為本案爭議核心。一般而言,「所屬」一詞在保險契約中,通常會被解釋為與列名被保險人有直接的隸屬關係,例如為列名被保險人公司之員工、受其指揮監督之人員,或為其事業體系內之成員。雖然車主A與駕駛人B所屬之兩間公司有業務往來,且車主A同意借車予B用於業務需求,但這並不當然使駕駛人B成為「列名被保險人(車主A)所屬之業務使用人」。駕駛人B仍應屬其所屬公司之業務使用人,而非車主A個人或其公司之「所屬」業務使用人。
綜合上述,若保險條款僅限於「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或所屬之業務使用人」,而無其他擴大承保範圍之約定(例如「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之駕駛人」等),則駕駛人B之情形,可能不符合該條款所定之理賠條件。保險公司主張不予理賠,應有其依據。
本案主要係保險理賠爭議,目前所提供資訊尚無涉及刑事責任之虞。
本案主要係保險理賠爭議,目前所提供資訊尚無涉及行政責任之虞。
無。
關於車主A將汽車借予駕駛人B使用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依據「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或所屬之業務使用人」條款拒絕理賠一事,依目前所提供之資訊,駕駛人B應不符合該條款所定義之範圍,故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可能具有其依據。建議您詳細審閱保單全部條款,並尋求專業法律意見,以釐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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