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詢問4/20有發生車禍,我全責 我有保第三方 但保險公司七月初打來說對方多要了一筆沒在診斷證明上的6萬塊的看護費 保險公司建議我走調解 但直到9/18保險公司才打給我說對方有寄調解通知但因為已經搬離租屋處所以沒收到 9/18才請房東寄來家裡 之後會改寄件地點 然後保險公司說對方還沒去工作 從原本的六萬塊變十萬 然後說調解不成會提告 請問我現在應該怎麼辦
您於4月20日發生車禍,並確認您為肇事全責方。您已投保第三方責任險,但保險公司於7月初告知對方額外要求一筆未在診斷證明上的新台幣6萬元看護費,並建議您進行調解。然而,直到9月18日,保險公司才通知您對方已寄發調解通知,但因您已搬離租屋處而未收到。目前對方將求償金額提高至新台幣10萬元看護費,並表示尚未恢復工作,若調解不成將會提告。您想了解目前應如何處理。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您既為肇事全責方,應屬對對方負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損害賠償的範圍,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應賠償因此所生之醫療費用、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例如看護費),以及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例如薪資損失)。
若車禍造成對方身體受傷,您可能涉及《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對方可能在事故發生後六個月內提起刑事告訴。若能與對方達成和解並完成賠償,對方通常會撤回刑事告訴,以避免您負擔刑事責任。
車禍事故可能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相關行政罰鍰,例如未注意車前狀況等。這部分通常由警方在事故發生後進行裁處,與本案主要爭議點(賠償)較無直接關聯,但仍是車禍事故的附帶責任。
本案目前未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車禍全責後續的理賠爭議,應主要涉及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可能伴隨刑事過失傷害責任。保險公司應在保險範圍內協助處理,但您仍需積極參與並監督。建議您立即與保險公司確認所有細節,積極參與調解,並要求對方提出合理證明。若調解不成或情況複雜,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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