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在網路上看到一個商品廣告,加入群組後發現裡面的人都在做批發販售,於是提出想加入做販售的需求。 群主B提出:跨境電商平台的投資,A只要出部分資金到平台上,上架商品到平台,只要有人購買,就由B媒合供貨廠商出貨,再來等平台將販售的錢彙整領出就可以。 目前已經做了三筆買賣,第一次被告知密碼打錯風控,第二次身份認證沒通過風控,第三次因為前兩次都不通過風控被要求要繳納1/3押金才能領出,而目前都沒有領到貨款,目前停在押金的部分,前後已經歷經大約兩個月時間。 這三次買賣的中途有因為資金不足的關係去做了貸款及大額刷卡,B也有匯錢幫忙墊付,只是後續需要買虛擬貨幣給B做跨境金流避稅的處理,中間也有取出現金給廠商C。 想問現在對於A遇到的事情,有可能面臨到什麼法律問題,然後A接下來能夠做什麼對應
A先生在網路上接觸到一個聲稱可進行跨境電商批發販售的投資機會,並依群主B先生指示,投入資金至特定平台,期望透過上架商品、媒合出貨後領取貨款。然而,在經歷三次交易後,A先生均因「密碼錯誤風控」、「身份認證未過風控」及「需繳納押金」等理由,未能成功領取貨款。期間,A先生為籌措資金,甚至進行貸款及大額刷卡,B先生雖曾協助墊付部分款項,但後續又要求A先生購買虛擬貨幣以進行「跨境金流避稅」,並曾要求A先生交付現金予廠商C。目前A先生已投入資金約兩個月,但仍未領到任何貨款,且被要求繳納押金。
本案中,B先生透過虛構的跨境電商投資模式,誘使A先生投入資金,並以各種理由阻撓A先生領取貨款,此行為應屬侵害A先生之財產權益。A先生與B先生之間,若有成立投資或合作契約,B先生未依約履行給付貨款之義務,應屬構成債務不履行。此外,B先生以詐術使A先生交付財物,導致A先生受有損害,B先生之行為亦應屬構成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A先生因此所受之財產損害,應可向B先生請求損害賠償。再者,B先生在無法律上原因下取得A先生所交付之款項,應屬構成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A先生亦可向B先生請求返還。
依據A先生所述,B先生透過虛假的投資機會,並以各種不實理由(如風控、身份認證、押金等)誘使A先生持續投入資金,且最終未能領取任何貨款,此等行為應屬涉犯刑法詐欺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B先生利用詐術使A先生陷於錯誤,進而交付財物,已符合詐欺罪之構成要件。若B先生與廠商C或其他人士有共同實施詐欺之行為,則可能成立共同正犯。至於B先生要求A先生購買虛擬貨幣進行「跨境金流避稅」及交付現金予廠商C之行為,若這些資金是詐騙所得,B先生與C先生之行為則可能涉及洗錢防制法之相關規定。A先生在此過程中,應屬詐欺案件之被害人,而非共犯,但仍需注意自身資金流向是否被不法集團利用。
B先生所聲稱的「跨境電商平台投資」若涉及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資金,且其本質為投資而非單純商品買賣,則可能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經營特許業務,例如違反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或證券交易法(非法發行有價證券或經營證券業務)等。此部分責任主要由行政機關對B先生進行裁罰,與A先生直接面臨的法律問題較無關聯。
若B先生與其集團之行為涉及有組織、有計畫地實施詐欺犯罪,則可能進一步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此部分亦主要針對犯罪集團之成員,A先生仍屬被害人。
A先生所遭遇之情形,依目前事實判斷,應屬涉及刑法詐欺罪,B先生之行為亦可能構成民法上之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A先生應立即停止支付任何款項,並儘速蒐集所有證據後向警方報案,同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並追討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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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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