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遭員工偷竊手機 數量高達500台 得手金額約1200-1800萬元 目前公司尚未取得足以逐支勾稽至iteam通訊行之IMEI資料,但涉案人已供述其長期將侵占所得手機交付該通訊行,並具體陳述交易期間、地點、交易方式、每次約60至100萬元現金、收購價格及累積金額約1200-1800萬元。 如果 我們 要提告該通訊行 請檢察官調查相關IMEI、進銷存、帳冊、現金提款及交付紀錄、通訊紀錄與下游銷售流向,以釐清收購方對商品犯罪所得性質之認知,並依法審酌是否涉及刑法第349條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9條等罪責。
貴公司員工涉嫌長期竊取公司手機,數量高達500台,總價值約新台幣1200萬至1800萬元。該員工已供述將侵占所得手機交付予特定通訊行,並詳細陳述交易期間、地點、方式、每次交易金額(約60至100萬元現金)、收購價格及累積總金額。貴公司目前雖尚未取得足以逐支勾稽的IMEI資料,但擬對該通訊行提起告訴,請求檢察官調查相關金流、物流及通訊紀錄,以釐清通訊行對商品犯罪所得性質之認知,並審酌是否涉及刑法第349條及洗錢防制法等罪責。
本案中,貴公司因員工竊盜行為及通訊行收購贓物行為,導致財產權受損,應得向該通訊行主張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不當得利返還:
本案中,該通訊行之行為可能涉及以下刑事責任:
收受贓物罪:
洗錢罪: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與刑事責任,目前看來較無直接的行政責任問題。但若通訊行有其他違反商業登記、稅務或消費者保護等法規之行為,則可能另有行政罰鍰等問題。
目前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明確適用。
關於貴公司遭員工竊取手機並轉售予通訊行一案,該通訊行之行為應屬涉及《刑法》第349條之收受贓物罪,且若其有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之意圖與行為,亦可能涉及《洗錢防制法》之洗錢罪責。此外,貴公司亦得向該通訊行主張《民法》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返還。建議貴公司應積極配合檢察官偵查,並適時評估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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