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與前房客約定113年3月20日開始起租我的房子並要申請租金補貼,後來她在同年3月1日傳訊息說要延後一個月入住,因為我第一次讓人申請租金補貼,以為必需提早申請,所以我還是先簽了一份同年3月20日起租的合約給他去申請,但4月20有再補簽新的合約,因為只有口頭叫他要去更正租金補貼的起租日,後來今年他退租,我發現他當初沒去更正,所以催她要去繳回多領的一個月租金補貼,但他說這樣我有偽造文書,請問是真的嗎?
您與前房客原約定於民國113年3月20日開始租賃關係,並簽署一份以此日期為起租日的合約供其申請租金補貼。然而,房客於同年3月1日表示需延後一個月入住,您們口頭約定實際入住日為4月20日,並於4月20日補簽一份新合約。房客後續並未更正租金補貼的起租日,導致多領取一個月的租金補貼。您催促房客繳回多領款項時,房客反指控您涉及偽造文書。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刑法》及租金補貼相關法規,尚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關於您與前房客因租金補貼起租日爭議,而遭房客指控偽造文書一事,依目前事證判斷,您成立偽造文書罪的可能性應屬不高。主要責任應在於房客未依約更正申請資料,導致多領取補貼款,其可能涉及民事不當得利返還責任及行政罰鍰,甚至對政府機關的刑事責任。建議您積極蒐集證據、與房客溝通,並在必要時尋求主管機關及專業律師的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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