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友軟體上遇到盜照的人 跟本人見面後雖然覺得對方跟照片上長得不太一樣 但加上對方當時髮色跟盜照的照片相似 加上對方沒🈶否認 基於相信他是照片上的那個人從而發生性行為 後來才發現確實是盜照 請問這個是🉑以對對方提告的嗎 勝率大嗎 但是我只有對方小名、IG、機車、汽車車牌帳號 然後因為中間一段時間因為要處理這件事遇到假律師詐騙我錢 所以目前已經拖了一年多都還沒🈶提告🥲
您在交友軟體上結識一名對象,對方使用盜用照片,您因誤信其為照片中之人,且對方當時髮色與照片相似並未否認其身分,進而與其發生性行為。事後您才發現對方盜用照片,並非您原先所信任之人。您欲了解是否能對對方提告,以及勝訴機率。此外,您目前僅掌握對方小名、IG帳號、機車及汽車車牌號碼等資訊,且因曾遭遇假律師詐騙,導致延遲一年多尚未提告。
本案若對方確實以詐欺手段使您誤信其身分而發生性行為,此行為可能已侵害您的性自主權及人格權。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您因此所受的精神痛苦,應可向對方請求精神慰撫金。此外,若有其他因此產生的損害(例如:因處理此事而產生的醫療費用、諮詢費用等),亦可能一併請求賠償。
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1條):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於,您是否因對對方身分產生錯誤認知,導致性自主意願受到侵害,進而構成強制性交罪。依據《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實務上,對於「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是否包含「詐欺身分」而取得性交同意,仍有爭議空間。傳統見解認為,強制性交罪通常需有物理強制力或精神強制力,而單純的身分詐欺,若非涉及性交行為本質的錯誤(例如誤以為是醫療行為),通常較難直接認定為違反意願。然而,近年來有部分見解及判決認為,若行為人以詐術使被害人對性交對象的身分產生根本性錯誤,且該身分是被害人同意性交的關鍵因素,則此種同意可能因詐術而無效,進而構成違反意願。本案中,您是基於相信對方是照片上的人才發生性行為,對方未否認其盜用照片的身分,應可認定其有積極欺瞞之意圖,且您對性交對象的認知錯誤,應屬影響您性自主意願的重大因素。因此,本案仍有主張對方可能涉及強制性交罪的空間。
詐欺罪(《刑法》第339條): 《刑法》上的詐欺罪,通常是指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性交行為本身並非財物,因此,單純以詐術取得性交同意,通常較難直接構成詐欺罪。然而,若對方在詐欺身分的過程中,同時有詐取您的財物(例如:要求您支付金錢、贈送禮物等),則可能另行成立詐欺取財罪。
盜用照片之相關責任: 對方盜用他人照片的行為,可能涉及侵害他人的肖像權、隱私權,甚至著作權。這部分是針對照片本人所受的侵害,與您所受的性自主權侵害是不同的法律關係。若照片本人知悉,亦可對盜用者主張權利。
本案情節主要涉及民事與刑事責任,一般而言較不涉及行政責任。
目前看來,除了上述民、刑事責任外,較無其他特殊法規直接適用於您所提的性行為爭議。
關於您在交友軟體上遇到盜照者並發生性行為一事,對方可能涉及《刑法》上的強制性交罪,以及《民法》上的侵權行為責任。雖然強制性交罪在身分詐欺的認定上仍有爭議,但本案仍有主張空間。建議您盡速向警方報案,並提供所有線索,同時諮詢專業律師,以利評估最佳的法律策略並協助您進行後續的訴訟程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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