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跟我借錢沒有還 一直說會還,說9月開始每個月25前還款一萬元,雙方確認協議後沒有收到錢 並且在8月時就開始不讀不回 我在六月時已經送出訴狀,但當時沒有繳訴訟費所以訴訟駁回,現在我還能再寄一次同樣的訴狀嗎?
您曾借款予他人,對方承諾會還款,並約定自9月起每月25日前還款新台幣一萬元。然而,您在8月時發現對方不讀不回,且未收到任何還款。您曾於6月向法院遞交訴狀,但因未繳納訴訟費用而遭法院駁回。您目前想了解是否能再次向法院遞交相同的訴狀。
依您所述,您與對方之間應屬民法上之「消費借貸」關係(民法第474條)。對方既已向您借款,即應負有依約定或法規返還借款之義務。
對方未依約定還款,且不讀不回,應已構成民法上之「債務不履行」。您作為債權人,應有權利向對方請求返還借款本金及遲延利息。
關於您先前訴訟遭駁回一事,因係未繳納訴訟費用所致,此應僅為程序上之駁回,並非實體上之判決。因此,您的債權請求權並未因此消滅。
一般而言,返還借款之請求權時效為15年(民法第125條)。您在6月已提出訴訟,即使因未繳費而駁回,若距離借款到期日或約定還款日並未超過15年,您應仍可再次提起訴訟。先前訴訟的提出,可能已中斷時效(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1款),但若訴訟被駁回確定,中斷效力可能視為不存在(民法第137條第1項)。然而,由於借款請求權時效較長,本案應不至於有時效消滅之問題。
單純的借款不還,應屬民事糾紛,通常不涉及刑事責任。
除非對方在向您借款時,即已抱持不還款的意圖,並施用詐術(例如:虛構事實、提供不實擔保等)使您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才可能構成刑法上的「詐欺罪」(刑法第339條)。
依您所述,對方曾承諾還款,此情狀較難認定其一開始即有詐欺意圖。因此,本案應較難成立刑事詐欺罪。
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您應可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方返還借款。建議您在再次提起訴訟前,可以考慮以下步驟:
關於您借款予他人未獲返還,且先前訴訟因程序問題遭駁回之情形,您應仍可再次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返還借款。建議您在再次提告前,務必備妥相關證據並繳納訴訟費用,或考慮聲請支付命令,並強烈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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