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騎車時遇到另一輛機車突然右轉,我們沒有相撞,但對方因為車身不穩,所以機車倒下,有部份地方破損,但人沒事,我去扶他,並陪他重新發動機車,隔五分鐘後,我們各自離開,沒有報警,但我怕他會誣賴我肇逃,所以想去警局備案,警察是否反而會開什麼罰單給我?
您騎乘機車時,遇到另一輛機車突然右轉,雖然您們沒有發生碰撞,但對方機車因車身不穩而倒下,造成部分車損,所幸對方人員並無受傷。您當下有協助對方扶起機車並重新發動,約五分鐘後雙方各自離開,未報警處理。您目前擔心對方日後可能誣賴您肇事逃逸,因此考慮前往警局備案,但又顧慮警方是否反而會對您開罰。
本案若要判斷您是否需負民事賠償責任,關鍵在於您的行車行為與對方機車倒下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及您是否有「過失」。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在本案中,雖然您與對方並無直接碰撞,但若對方能舉證您的行車方式(例如:未保持安全距離、突然變換車道、或因您的出現導致對方受驚嚇而操作失誤等)有過失,且該過失與對方自摔有因果關係,您即可能需負擔對方的車輛損害賠償責任。然而,若對方自摔是因其自身操作不當或車身不穩所致,而您的行車並無任何違規或過失,則您應不負民事賠償責任。
關於您擔心的「肇事逃逸」問題,主要涉及《刑法》第185條之4的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文的構成要件之一是「致人死傷」。根據您所述,對方「人沒事」,並無受傷。因此,本案應不符合《刑法》上「肇事致人死傷」的要件,故您應不成立刑事上的肇事逃逸罪。
除了刑事責任外,交通事故發生後未依規定處理,可能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行政罰則。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本條文的構成要件包括「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及「未依規定處置」即離開。雖然您有停留協助,但未報警處理即離開現場,若警方認定您的行為構成「肇事」(即使無碰撞,若您的行車行為與對方自摔有因果關係,仍可能被認定為肇事),且您未依規定(如報警、劃記現場等)處置即離開,則您可能被處以罰鍰,並吊扣駕駛執照。
此外,警方在調查過程中,也可能檢視雙方是否有其他交通違規行為(例如:未保持安全距離、未打方向燈、突然右轉等),若有,則可能另行開罰。
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備案的考量:
建議作法:
關於您騎車時遇到對方自摔,雖無碰撞但事後離開的狀況,應不涉及刑事上的肇事逃逸罪,但若警方認定您有肇事責任且未依規定處置即離開,則可能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行政罰鍰及吊扣駕照。主動備案有助於留下紀錄,但也可能引發警方調查並判斷您的責任。建議您在備案時,應詳細說明事發經過,強調自身無過失,並可先觀察對方是否有後續動作再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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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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