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 近期我太太開車在社區地下室撞到對方機車 我們在第一時間通報對方 警方 與我們的保險公司 後續請保險公司協助我們將我們的汽車當天拖走 而對方在保險公司協助下 也進行後續拖吊 保險員後續也與他對接討論賠償事宜 但是後續對方將事發經過 監視器畫面 裡面含有我太太的錄像 與汽車(車牌並未清晰)po 在擁有兩萬多人的兩個臉書群組上 讓多方公審我們 請問 律師 後續我們可以有什麼樣的處理方式?
您太太在社區地下室發生車禍,已通報保險公司處理。然而,對方卻將事發經過、含有您太太影像的監視器畫面(車牌不清晰)發布至兩個大型臉書社團,意圖引發公眾評論。您詢問後續可如何處理。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本案中,對方未經您太太同意,將含有其影像的監視器畫面及車禍經過公開於臉書社團,並意圖引發「公審」,此舉應屬侵害您太太的隱私權。若該發文內容有不實陳述或足以貶損您太太社會評價的言論,亦可能同時侵害其名譽權。因此,您太太應得向對方請求移除相關貼文、刊登道歉啟事,並請求精神慰撫金。
對方在擁有兩萬多人的臉書社團上發布相關資訊,並意圖「公審」,此行為應屬「公然」為之。若其發文內容僅為情緒性謾罵、嘲諷,而未具體指摘事實,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罪。若其發文內容指摘或傳述了不實或足以損害您太太名譽的事實(例如:扭曲車禍經過、指控不當行為),則可能涉及誹謗罪。這兩種罪名皆屬告訴乃論,需在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本案目前描述之事實,應無涉及行政責任之情形。
個人資料保護法: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個人資料是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定要件。第20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監視器畫面中若能清楚辨識您太太的容貌,則該影像應屬個人資料。對方未經您太太同意,將其個人資料公開於臉書社團,且目的為「公審」,應屬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依據個資法第29條,若因此造成損害,亦得請求損害賠償。
關於對方將車禍資訊及您太太影像公開於社群媒體一事,應屬侵害您太太之隱私權及名譽權,可能涉及《民法》上之侵權行為責任,亦可能構成《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並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疑慮。建議您應立即保全證據,並可考慮向對方要求移除貼文、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或進一步提起刑事告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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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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