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市場租約不續約與終止爭議,公務員自保及權益追討

我是管理公有市場的公務人員,市場與攤販訂有租賃契約,因116年度市場即將進行整修,故現有租賃契約到期都不再續約,以利施工.目前已有115年9月30日租約屆滿及115年11月30日即將屆滿之租約.已擬定函文通知廠商不再續約、限期搬離. 因每月租金以當月發放繳款單方式,月初發放,當月20日前繳清即可,為避免形成默示契約,自10月起,9月30日到期之租戶,未給予繳款單;11月31日到期者,仍給予繳款單. 但上述通知攤販不再續約之公文,機關首長因政治因素考量,遲遲未核准用印,目前承辦人無法以函文通知表示不再續約之意,惟以停止給予繳費單之方式避免形成默示契約,但又害怕此舉屬圖利攤販、使攤販不當得利,承辦人還能如何自保?若本案遲至12月初(選舉結束)才發文表示,追討使用補償金,是否可行? 另有116年2月28日租賃到期之攤商,因屢次欠繳租金,已另擬函文預計告知攤商終止契約,但首長仍未核章.此攤商因債務糾紛問題屢欠租金,且已暫時失聯,亦停止營業,僅堆置設備於攤位,對此攤商仍未有明確處理方案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身為公有市場的管理公務人員,面臨市場即將整修,需停止現有攤販租賃契約續約的問題。目前有兩批租約(115年9月30日及115年11月30日到期)已擬定不續約函文,但因機關首長考量政治因素,遲遲未核准用印。為避免形成默示續約,您已停止向9月30日到期租戶發放繳款單。您擔心此舉可能涉及圖利攤販或使攤販不當得利,並詢問若延遲至12月初才發文追討使用補償金是否可行。此外,另有一位116年2月28日到期之攤商,因屢次欠繳租金且已失聯、停止營業,僅堆置設備於攤位,您已擬定終止契約函文,但同樣因首長未核章而無法發出,對此攤商的處理方案也尚不明確。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上之租賃契約關係、不當得利及無權佔有等問題。

  1. 關於租約不續約與默示更新之風險:

    • 依《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 本案中,機關已擬定函文通知廠商不再續約,顯示機關有不續約之意。您停止給予9月30日到期租戶繳款單,此舉應屬一種積極表示不續約、反對繼續租賃的行為,目的在避免形成《民法》第451條所稱之「默示更新」。
    • 然而,若僅停止發放繳款單,而未有正式書面通知,承租人仍可能主張其不知情或有其他合理期待。為求明確,仍應以書面通知為宜。若租約屆滿後,攤商仍繼續佔用,其法律關係應已轉變為「無權佔有」。
  2. 關於追討使用補償金之可行性:

    • 若租賃契約已合法屆滿或終止,而攤商仍繼續佔用攤位,則攤商對該攤位之使用應屬「無權佔有」。
    •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攤商無權佔用攤位並使用收益,致機關受有損害(無法出租或使用),應屬不當得利,機關應可向其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使用補償金」。
    • 因此,即使通知延遲至12月初才發文,只要能證明租約已屆滿且未續約,且攤商係無權佔用,機關應仍可依法追討自租約屆滿日起至實際返還攤位日止之使用補償金。但越早發出正式通知,越能明確法律關係,減少爭議。
  3. 關於欠租攤商之租約終止:

    • 依《民法》第440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支付,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 本案中,該攤商屢次欠繳租金,已符合《民法》第440條所定之終止事由。機關已擬定終止契約函文,但因首長未核章而未能發出,導致終止程序尚未完成。
    • 若要合法終止租約,機關仍應依《民法》第440條規定,先定相當期限催告其支付租金。若攤商仍不支付,始得發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由於該攤商已失聯,機關可能需考慮以公示送達等方式進行合法通知,以確保終止意思表示送達生效。
    • 對於攤商堆置設備於攤位,依《民法》第455條規定,承租人應於租賃關係終止後,返還租賃物。若攤商不返還或不移除設備,機關可能需進一步採取法律行動,例如請求返還租賃物,或在符合法定程序下,將設備視為廢棄物處理或請求損害賠償。

二、刑事責任

  1. 關於「圖利攤販」之疑慮:
    •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之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可能構成圖利罪。
    • 您停止給予繳費單之行為,其目的應是為避免租約默示更新,維護機關權益,而非意圖讓攤販不繳租金或無償使用。您已擬定不續約函文,顯示您已盡職責,並無圖利攤販之不法意圖。
    • 機關首長因政治因素考量遲遲未核准用印,此為上級長官之決策,承辦人已盡其職責擬定函文,應不致構成圖利罪。然而,若機關長期不作為,導致攤販長期無償使用,且承辦人未積極向上級反映或採取其他合法措施,則可能被質疑有怠忽職守之嫌。

三、行政責任

  1. 關於公務員之職務責任:
    •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您已擬定相關函文,顯示您有履行職務之意。
    • 若因上級長官不核章而導致公務延宕,承辦人應留存所有簽辦紀錄、函文草稿、向上級反映之書面資料等,以證明其已善盡職責,並無怠忽職守之情事。
    • 若因機關管理不善導致公有財產損失(例如長期無法收取使用補償金),機關主管人員可能面臨行政責任。承辦人應盡力向上級反映並提出解決方案,以避免自身承擔不必要的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1. 公有財產管理:
    • 公有市場攤位屬公有財產,其租賃、管理、處分均應符合《國有財產法》或地方政府相關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機關有管理公有財產的職責,應確保其合法有效利用,並避免損失。若因管理不善導致公有財產損失,可能涉及相關法規之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取得首長核章並發出正式通知:

    • 應儘速再次呈報首長,說明延遲發文可能導致的法律風險(如默示更新、使用補償金追討困難、公有財產損失等),並請求其儘速核章。若首長仍不核章,建議您以書面簽呈向上級反映此情況,並請求指示,將責任歸屬明確化。
    • 對於租約屆滿不續約者,應發出正式書面通知,明確告知租約已屆滿不再續約,並要求限期搬離。對於欠租攤商,應依《民法》第440條規定,先發出催告函,若仍未繳納,再發出終止租約函。
  2. 明確法律關係並追討使用補償金:

    • 對於租約已屆滿但仍佔用攤位之攤商,應明確告知其已屬無權佔用,並發函請求支付自租約屆滿日起之使用補償金。應計算具體金額,並載明繳款期限,若逾期未繳將依法追訴。
  3. 處理欠租失聯攤商:

    • 對於該失聯且欠租之攤商,應依《民法》第440條規定,先發出催告函。若攤商仍未繳納,則發出終止租約函。由於攤商失聯,建議考慮以公示送達方式進行通知,以確保法律效力。
    • 對於其堆置於攤位之設備,應在合法終止租約後,發函限期要求其移除。若逾期未移除,機關可能需依相關規定(例如地方政府之廢棄物處理條例或公有財產管理規定)進行處理,並可向攤商請求因此產生之費用或損害賠償。
  4. 承辦人自保措施:

    • 詳實記錄: 務必將所有擬定之函文、簽呈、向上級反映之書面資料、會議紀錄、溝通紀錄等,妥善留存副本或影本。這些文件將是您證明已盡職責、無圖利或怠忽職守意圖的重要證據。
    • 書面呈報: 對於首長遲遲不核章的情況,應以書面簽呈向上級反映,說明情況及可能造成的法律風險,並請求指示。這有助於將決策責任歸屬於上級。
    • 尋求協助: 必要時,可尋求機關法制單位或外部法律顧問的協助,以確保處理方式符合法律規定,並保護自身權益。

肆、結論

本案關於公有市場租賃契約之不續約與終止問題,機關應儘速依《民法》相關規定發出正式書面通知,以避免租約默示更新並明確法律關係。對於無權佔用者,機關可依法追討使用補償金。承辦人應妥善留存所有書面紀錄,並積極向上級反映,以證明已盡職責,避免潛在的刑事或行政責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7755-1985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9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