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和解書內容評估

我跟前公司要和解 我有檢舉他們勞健保低報漏報及未給付預告工資 請問我提供的和解書內容可以嗎 勞資爭議和解書 立和解書人: 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 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職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工):_______________ 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因勞動契約終止、預告期間工資、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等相關勞資爭議,經協商後,同意訂立以下條款: 第一條、和解金額及給付項目 甲方同意給付乙方下列款項: 一、預告期間工資:新臺幣 12,000 元整。 二、因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申報不實所生之失業給付差額補償:新臺幣 21,600 元整。 三、勞工退休金提繳不足差額補償:新臺幣 1,800 元整。 以上合計新臺幣 35,400 元整。 上述款項應逐項記載,不得僅以概括性之「和解金」取代。如雙方最後協議金額有變更,應同步修正各項明細及總額,並由雙方確認。 第二條、付款方式、期限及地點 甲方應於民國__年__月__日,於新竹縣政府 B 棟 4 樓勞工處,於本次勞資爭議調解當日,以現金一次給付乙方第一條所列全部款項。 乙方於實際收到全部現金並當場清點無誤後,始簽署收款確認。甲方未完成全額給付前,乙方無須履行本和解書中以付款為前提之義務。 甲方代理人如代表甲方交付現金,應確認其具有相應授權;甲方仍應依本和解書約定履行全部付款義務。 第三條、申訴及檢舉事項之處理 甲方完成第一條全部款項之給付後,乙方同意就本次和解範圍內之下列事項,依法向相關主管機關提出撤回申訴或檢舉之申請或意思表示: 一、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薪資申報不實(高薪低報)。 二、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延遲加保或未依規定辦理加保之相關申訴或檢舉事項。 三、未給付預告期間工資之相關申訴事項。 雙方知悉,撤回申請或意思表示不代表主管機關必須停止調查、結案或免予裁罰,相關處理由主管機關依法辦理。 第四條、雙方不得故意抹黑或散布不實資訊 一、甲乙雙方均不得故意捏造、散布或傳述不實事實,或以其他不當方式損害對方之名譽、信用及社會評價。 二、如有第三人、其他雇主或新任雇主就本次勞動關係進行查詢,雙方應本於誠信原則提供真實、客觀之資訊,不得故意虛構、誇大或以不實陳述損害對方。 三、甲方不得因本次勞資爭議或乙方依法提出申訴、檢舉等行為,而故意向其他雇主提供不實資訊,或以其他方式對乙方進行報復或損害乙方名譽。 四、本條不限制雙方依法向主管機關、司法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提出陳述、申訴、檢舉、作證或依法主張權利。 第五條、和解範圍及權利保留 本和解書之和解範圍,以本書明確列載之爭議事項及金額為限。 除雙方另有明確書面約定外,不得解釋為乙方概括放棄其他未列明之法定權利或請求。 第六條、公司代理人之授權及責任 甲方代理人代表甲方出席本次調解及簽署本和解書,應具有相應之代理權限。 甲方代理人簽署本和解書,係代表甲方為之;甲方應依本和解書約定履行付款及其他義務。 第七條、和解書份數及效力 本和解書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簽名或蓋章後,雙方各執一份,內容相同。 如本和解書係於正式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中成立,雙方同意將和解條件納入調解紀錄,並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 簽署欄 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印章: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理人: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工):____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 調解日期:民國__年__月__日 調解地點:新竹縣政府 B 棟 4 樓勞工處 ⸻ 乙方收款確認 本人確認已於民國__年__月__日,在新竹縣政府 B 棟 4 樓勞工處,實際收到甲方以現金給付之新臺幣______元整,並已當場清點無誤。 乙方簽名:__________ 收款日期:民國__年__月__日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係關於您與前公司因勞動契約終止所衍生的勞資爭議,包括預告期間工資未給付、勞健保低報漏報及勞工退休金提繳不足等問題。您已向相關主管機關提出檢舉,目前正與前公司協商和解,並提供一份和解書草稿,希望評估其內容是否妥適。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和解書旨在解決您與前公司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其性質應屬《民法》第736條所稱之「和解契約」。

  1. 預告期間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勞工工作年資給予預告期間。若未依法預告而終止契約,應給付預告期間工資。和解書中約定給付新臺幣12,000元整,應屬針對此項民事請求的解決方案。
  2.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申報不實所生之失業給付差額補償: 雇主未依規定為勞工投保或以多報少,可能導致勞工權益受損(例如失業給付、老年給付等)。此處約定之補償金,應屬針對雇主違反《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導致您權益受損而給予的民事損害賠償。
  3. 勞工退休金提繳不足差額補償: 雇主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若有提繳不足之情形,應屬違反法令義務。和解書中約定之補償金,應屬針對雇主未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所生差額的民事補償。
  4. 和解範圍及權利保留: 和解書第五條明確指出「本和解書之和解範圍,以本書明確列載之爭議事項及金額為限。除雙方另有明確書面約定外,不得解釋為乙方概括放棄其他未列明之法定權利或請求。」此條款對於您而言,應屬相當重要且有利,可避免因和解而概括放棄其他未提及的權利。

二、刑事責任

就您所提及的勞健保低報漏報及未給付預告工資等情事,一般而言,單純的勞健保低報漏報或未給付預告工資,通常不會直接構成刑事責任。除非雇主有涉及詐欺、偽造文書等具體犯罪行為,且有明確證據,否則本案應較不涉及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1. 勞健保低報漏報: 雇主未依規定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或有以多報少之情形,應屬違反《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等規定,主管機關(勞保局、健保署)應可依法對雇主處以行政罰鍰。
  2. 未給付預告期間工資: 雇主未依法給付預告期間工資,應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主管機關(勞工局)應可依法對雇主處以行政罰鍰。
  3. 撤回申訴及檢舉: 和解書第三條約定您在收到款項後,同意向主管機關提出撤回申訴或檢舉之申請。此舉雖可表達您與雇主間已達成和解,但和解書亦明確載明「撤回申請或意思表示不代表主管機關必須停止調查、結案或免予裁罰,相關處理由主管機關依法辦理。」此點應屬正確,因行政機關對於違反公法上義務的行為,仍有其職權調查及裁罰的權力,並非完全受當事人意思拘束。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等相關規定,並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參、處理建議

  1. 確認和解金額: 您應再次確認和解書第一條所列的各項金額,是否符合您實際的損失或預期。特別是預告期間工資的計算,應依您的工作年資及平均工資核算。
  2. 付款條件: 和解書第二條關於付款方式、期限及地點的約定,以及「乙方於實際收到全部現金並當場清點無誤後,始簽署收款確認」及「甲方未完成全額給付前,乙方無須履行本和解書中以付款為前提之義務」等條款,應屬對您有利的保障,建議維持。
  3. 撤回檢舉的影響: 您應理解,即使您撤回檢舉,主管機關仍可能基於職權繼續調查並對前公司裁罰。和解書中已載明此點,建議您在簽署前再次確認您對此的理解。
  4. 權利保留條款: 和解書第五條的權利保留條款,應屬對您權益的重要保障,確保您不會因本次和解而概括放棄其他未列明的權利,建議務必保留。
  5. 不實資訊條款: 和解書第四條關於不得故意抹黑或散布不實資訊的條款,同時也保障了您依法向主管機關、司法機關提出陳述、申訴、檢舉或作證的權利,此點應屬妥適。
  6. 調解程序: 若本和解書是在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中成立,建議將和解條件納入調解紀錄,調解紀錄經核定後,應可具有與法院確定判決相同之效力,對雙方更具拘束力。

肆、結論

您提供的和解書內容,就民事權利義務的釐清、付款條件的保障、權利保留以及對行政責任的認知等方面,應屬一份相對周全且對勞工權益有較多保障的草稿。關於預告工資、勞健保及勞退金的差額補償,應屬民事責任的範疇。而您撤回檢舉的行為,雖可表達和解意願,但主管機關仍有其行政裁量權。建議您在簽署前,再次確認各項金額是否符合您的期待,並確保所有款項均已實際收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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