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雇主與員工之間,就面試時約定之工作時數(四天班)與實際員工所能提供之工作時數(兩天班)產生爭議。雇主已嘗試協商,但員工堅決僅能提供兩天班。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契約之履行問題,應屬民事法律關係。
勞動契約之成立與內容:
員工未依約履行之可能責任: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可能性:
本案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主要為勞動契約履行爭議,應不涉及雇主或員工之行政責任。然而,若雇主後續處理不當(例如違法解僱),則可能面臨勞動主管機關之行政裁罰。
無。
關於員工未依照面試要求提供四天班,而堅決僅能提供兩天班之情形,應屬勞動契約履行之民事爭議。雇主應先確認勞動契約之約定內容,並嘗試與員工再次協商。若協商無果,雇主可能得考慮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但需注意舉證責任及合法程序,建議在採取行動前諮詢專業法律意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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