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讓我們簽訂定型化契約、並意圖在我特休期間降職降薪(我本人尚未收到正式通知),本人特休經雇主同意且多次以私事處理好比較重要,讓我可以休假,經目前在職期間同事轉達得知,雇主不僅有動機不單純的調職,還牽拖店內事務與業績全因我個人問題(言語間整體的意思),造成直系主管不滿,因此理由要在我休假期間降職(直系主管跟本擋箭牌),除此之外散播我在職期間就已不適任等等謠言,意圖透過閒言碎語讓我讓我自己離職,我想知道怎麼讓雇主的定型化契約內容站不住腳並且可以順利拿到資遣費,謝謝
您目前面臨雇主意圖在您特休期間進行降職降薪,且尚未收到正式通知。根據同事轉述,雇主將店內事務與業績不佳歸咎於您個人,並散播您不適任的謠言,疑似是想逼迫您自行離職。您簽訂有定型化契約,希望了解如何讓契約內容失效,並順利取得資遣費。
勞動契約之變更(降職降薪):
勞工終止契約及資遣費請求權:
定型化契約之效力:
名譽權侵害:
雇主散播不實謠言的行為,若涉及具體事實的指摘且足以損害您的名譽,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然而,此類案件在實務上證明難度較高,且通常需由受害者提出告訴,並非本案取得資遣費的主要途徑。
雇主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等規定,勞工可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勞工局)提出申訴。勞工局經調查確認雇主違法後,得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對雇主處以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這有助於確認雇主行為的違法性,但無法直接為您取得資遣費。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基準法》及《民法》相關規定,暫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蒐集證據:
拒絕不合法之變更:
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考慮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
檢視定型化契約內容:
關於您雇主意圖在特休期間降職降薪並散播不實謠言之行為,應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且可能構成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之事由。建議您應積極蒐集證據,並可考慮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若雇主仍不願妥協,則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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