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不當降職降薪與資遣費爭議諮詢

雇主讓我們簽訂定型化契約、並意圖在我特休期間降職降薪(我本人尚未收到正式通知),本人特休經雇主同意且多次以私事處理好比較重要,讓我可以休假,經目前在職期間同事轉達得知,雇主不僅有動機不單純的調職,還牽拖店內事務與業績全因我個人問題(言語間整體的意思),造成直系主管不滿,因此理由要在我休假期間降職(直系主管跟本擋箭牌),除此之外散播我在職期間就已不適任等等謠言,意圖透過閒言碎語讓我讓我自己離職,我想知道怎麼讓雇主的定型化契約內容站不住腳並且可以順利拿到資遣費,謝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目前面臨雇主意圖在您特休期間進行降職降薪,且尚未收到正式通知。根據同事轉述,雇主將店內事務與業績不佳歸咎於您個人,並散播您不適任的謠言,疑似是想逼迫您自行離職。您簽訂有定型化契約,希望了解如何讓契約內容失效,並順利取得資遣費。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勞動契約之變更(降職降薪):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必須符合五項原則,其中包含「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以及「基於企業經營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 本案中,雇主意圖在您特休期間降職降薪,此舉應屬直接降低您的勞動條件,已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第2款規定。此外,雇主將店內事務與業績不佳歸咎於您個人,並散播不適任謠言,其調職動機可能涉及不當,亦可能違反該條第1款規定。
  2. 勞工終止契約及資遣費請求權: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此時,勞工可以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 本案中,雇主意圖不當降職降薪,並散播不實謠言,此等行為應屬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且已對您的勞工權益造成損害或有損害之虞。因此,您可能得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同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3. 定型化契約之效力:

    • 您所稱之「定型化契約」,若其內容有顯失公平或違反《勞動基準法》等強制規定者,依據《民法》第247條之1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該部分條款應屬無效。然而,本案的核心爭議點主要在於雇主單方變更勞動條件的行為,而非契約條款本身。若契約中有任何條款限制您主張權利或排除雇主責任,該條款亦可能因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
  4. 名譽權侵害:

    • 雇主散播您在職期間不適任的謠言,若該謠言為不實且足以貶損您的社會評價,可能涉及《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及第195條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之請求。但此部分需有具體證據證明謠言內容、散播行為及對您名譽的損害。

二、刑事責任

雇主散播不實謠言的行為,若涉及具體事實的指摘且足以損害您的名譽,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然而,此類案件在實務上證明難度較高,且通常需由受害者提出告訴,並非本案取得資遣費的主要途徑。

三、行政責任

雇主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等規定,勞工可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勞工局)提出申訴。勞工局經調查確認雇主違法後,得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對雇主處以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這有助於確認雇主行為的違法性,但無法直接為您取得資遣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基準法》及《民法》相關規定,暫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蒐集證據:

    • 請務必蒐集所有能證明雇主意圖降職降薪、散播謠言的證據,例如:與同事的對話紀錄(截圖)、雇主或主管的口頭指示、內部通訊紀錄、任何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等。這些證據將是您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
  2. 拒絕不合法之變更:

    • 若您收到雇主正式的降職降薪通知,建議您以書面(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明確表示不接受此不合法之勞動條件變更,並保留您的法律追訴權。
  3. 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您可以向您工作所在地之勞工局提出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在調解過程中,您可以主張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並要求雇主撤回不當處分。若調解不成,亦可進一步主張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4. 考慮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

    • 若雇主執意進行不當降職降薪,且勞資爭議調解無果,您可以考慮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存證信函向雇主表明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此舉應能讓您順利取得資遣費。
  5. 檢視定型化契約內容:

    • 若您認為定型化契約中有任何不合理或違反勞動法令的條款,可以在勞資爭議調解時一併提出,請求確認該條款無效。

肆、結論

關於您雇主意圖在特休期間降職降薪並散播不實謠言之行為,應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且可能構成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之事由。建議您應積極蒐集證據,並可考慮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若雇主仍不願妥協,則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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