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職務調動、職場霸凌及勞健保勞退未投保爭議法律意見

本人自民國 106 年 12 月起任職,職稱為公司經理。到職初期曾負責公司管理、辦公室人員、會計帳目審核、零用金及現金貨款保管,並巡視工廠。約三、四年前發生董事長攝影機事件後,董事長對本人態度改變,陸續收回原有管理及帳務權限,並改派環保相關工作、要求本人帶外籍員工前往董事長位於屏東的私人住宅進行環境整理、清潔及修繕。本人另表示,董事長曾在工作時發脾氣、對其他同事稱本人是「雜工,不是經理」,並作出本人認為不實的指控更命廠長通知員工不能跟我講話。 民國 115 年 10 月 6 日,董事長通知本人自 10 月 7 日起,每日除中午休息一小時外,須於上午 8 時至 12 時、下午1 時至 5 時,在運轉中的粗選或精選設備範圍內監督,並配合廠長指派工作。本人已透過 LINE表達不同意此項調整,並表示願繼續履行原經理職務。 另自到職起,公司未替本人辦理相關勞健保投保及勞工退休金雇主 6% 提繳;本人當時透過攝影職業工會投保,因與董事長關係尚可,未要求公司負擔保費。請律師釐清相關法定義務、追溯期間及可採取的救濟方式。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自民國106年12月起擔任公司經理,初期負責管理、會計審核及現金保管等職務。約三、四年前,因董事長態度轉變,您的管理及帳務權限陸續被收回,並被指派環保相關工作,甚至要求您帶外籍員工至董事長私人住宅進行清潔修繕。期間,董事長曾對您有言語貶低(稱「雜工」)、不實指控,並指示同事不得與您交談。民國115年10月6日,董事長通知您自隔日起須每日於運轉中的設備範圍內監督並配合廠長指派工作,您已透過LINE表達不同意並願履行原經理職務。此外,公司自您到職以來,均未替您辦理勞健保投保及勞工退休金6%提繳,您當時係透過攝影職業工會自行投保。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違法調動與推定解僱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應符合五項原則,包括基於企業經營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對勞工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變更、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調動工作地點過遠者應予必要協助、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本案中,董事長將您從經理職務調動至監督設備及配合廠長指派工作,且該工作環境可能涉及運轉中設備,與您原經理職務內容差異甚大,並有貶低職位之嫌,應屬對勞動條件有不利變更,且可能不符調動五原則。若此調動不符勞基法規定,您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主張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2. 未依法投保勞健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 勞工保險: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僱用5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為所屬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公司未替您投保勞保,應屬違反強制規定。您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未投保勞保所受之損失(例如:若發生事故無法領取勞保給付之差額)。此類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197條規定,自損害發生或知悉時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然而,公司未投保之義務係持續性違反,您仍得主張公司應負擔之保險費。
  • 全民健康保險: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規定,受僱者應以其服務單位為投保單位。公司未替您投保健保,應屬違反強制規定。您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未投保健保所受之損失(例如:自行負擔之保費或醫療費用差額)。此類請求權時效亦同前述。
  • 勞工退休金: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規定,雇主應為適用該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之金額至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公司自您到職起未提繳勞工退休金,應屬嚴重違反法令。您得向公司請求補提繳自到職日起之勞工退休金。此項請求權,依《民法》第125條規定,一般時效為15年。但就個別月份未提繳之請求權,實務上亦有認為應適用5年時效之見解,建議您盡速主張。

3. 職場霸凌與不法侵害

董事長對您言語貶低、不實指控、指示同事不得與您交談,以及將您調動至不適當職務等行為,可能涉及職場霸凌或職場不法侵害。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規定,雇主對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若公司未善盡此項義務,您得主張公司未提供安全之工作環境,並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此外,若因此造成您精神上之損害,可能得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

二、刑事責任

就您所述事實,尚無直接涉及刑事責任之情事。然而,若董事長之不實指控達到誹謗或公然侮辱之程度,可能涉及《刑法》相關罪責;若調動工作涉及強迫勞動或不法拘禁,亦可能涉及《刑法》相關罪責,但目前資訊尚不足以判斷。

三、行政責任

  • 勞健保及勞退未投保/提繳之行政罰鍰: 公司未依法為您投保勞健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主管機關(勞保局、健保署、勞工局)查證屬實後,將對公司處以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或補繳。例如,《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均有相關罰則規定。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無。

參、處理建議

  1. 針對違法調動與推定解僱:

    • 拒絕調動: 您已透過LINE表達不同意,此為正確作法。建議您再次以書面(存證信函)明確拒絕該項調動,並表明願繼續履行原經理職務,要求公司撤回違法調動。若公司仍堅持,可能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情形,您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 蒐集證據: 保留所有與職務調動、工作內容變更、董事長言行相關的LINE對話、電子郵件、錄音、錄影、證人證詞等證據。
  2. 針對勞健保及勞退未投保/提繳:

    • 向主管機關申訴: 您可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及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勞工局)提出申訴,要求公司補辦投保及提繳,並追繳積欠之保費及退休金。主管機關將會介入調查並處罰公司。
    • 請求損害賠償: 您得向公司請求補繳或賠償因未投保勞健保及未提繳勞工退休金所造成之損失。建議您計算出具體金額,並透過勞資爭議調解或訴訟程序主張。
    • 追溯期間: 勞工退休金之請求權時效,建議您盡速主張,以避免超過時效。勞健保部分,公司未投保之義務係持續性違反,但您因未投保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仍應注意時效問題。
  3. 針對職場霸凌:

    • 證據保全: 持續蒐集董事長不當言行、不實指控、指示同事孤立您等相關證據。
    • 內部申訴: 若公司設有申訴管道,可先向公司內部提出申訴。
    • 勞資爭議調解: 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公司改善工作環境、停止不法侵害行為,並可一併處理違法調動、勞健保勞退等問題。

肆、結論

關於您所遭遇的職務調動、職場霸凌及勞健保勞退未投保等問題,應屬涉及《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等多項法律爭議。公司之行為可能構成違法調動,您得主張推定解僱並請求資遣費;公司未依法投保勞健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應負補繳及賠償責任,並將面臨行政罰鍰。建議您應立即保全所有相關證據,並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釐清權益並尋求救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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