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在網路上發文表達對某店家之不滿,但未在公開貼文中指名道姓。然而,若有其他網友私訊詢問店家名稱時,發文者則透過私訊方式告知該店家資訊,並詢問此行為是否觸法。
若私訊內容涉及不實指控或惡意攻訐,且足以貶損店家之社會評價,即使是透過私訊方式傳遞,仍可能構成對店家名譽權之侵害。店家若能證明其名譽受損,並證明發文者有故意或過失,則可能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並依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需行為人有「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本案若僅為單純私訊告知店家名稱,且無意圖讓收訊者再向不特定多數人散布,則可能較難直接構成誹謗罪。然而,若發文者大量私訊告知不特定多數人,或明確指示收訊者轉發,則仍可能被認定有「散布於眾」之意圖,進而可能涉及誹謗罪。
本案情境通常不直接涉及行政責任。除非發文者為同業競爭者,且其行為涉及不實廣告或不公平競爭行為,才可能涉及公平交易法等相關行政法規。
目前看來,本案情境較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關於在網路上發文未公開店家名稱,但以私訊方式告知店家資訊之行為,若私訊內容涉及不實指控或惡意攻訐,可能涉及民事侵權行為(名譽權侵害),店家得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責任方面,若有「意圖散布於眾」之情形,則可能涉及誹謗罪。建議民眾在網路發言時,無論公開或私下,均應謹慎查證,避免傳播不實或具攻擊性之言論,以維護自身權益並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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