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6-10-17

代收轉付款項涉詐欺洗錢疑慮之法律諮詢

本人(當事人)平時正常使用個人銀行帳戶,約於 2026 年 8 月(或更早)基於朋友情誼,答應朋友 A 的請求,提供帳戶協助代收一筆款項。款項由一名我不認識的第三方 B 匯入後,我於當天即將全部金額提領為現金親自交付給 A,本人並未留存該筆款項;交付後 A 事後主動拿 NT$ 1,000 元給我表示感謝及補貼車馬費(事先並未約定抽成)。此後該帳戶一直由我正常作為日常生活、存款與消費使用。直到近期,朋友 A 才主動聯繫並告知我,他與 B 之間有借貸還款糾紛且還不出錢,並稱 B 可能會針對匯款的帳戶(即我的帳戶)向警方提告。在此之前我完全不認識 B,亦完全不知情該筆款項是 A 與 B 之間的借貸。目前我手邊已完整備份與 A 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包含請求代領、現金交付、事後給 1,000 元、以及近期 A 告知 B 可能提告等證明我不知情的對話),並印有 8 月至今的銀行交易明細。想請教律師:在我不認識 B 且錢已全數給 A 的情況下,若 B 提告詐欺或洗錢,做筆錄與答辯時該如何主張無犯意以爭取不起訴?那 1,000 元車馬費該如何妥善說明?若帳戶不幸被警示,現階段或收到通知時能否主動遞交陳報狀與證據?以及後續能否直接指認 A 為實際行為人與債務人?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當事人)因朋友A的請求,提供個人銀行帳戶協助代收一筆來自第三方B的款項。您在收到款項當天即提領現金並交付給A,並未留存該筆款項。事後A主動給予您新台幣1,000元作為感謝及車馬費,但此非事先約定之抽成。您表示在此之前完全不認識B,也完全不知情該筆款項是A與B之間的借貸關係。近期A告知您,因其與B有借貸糾紛且無法還款,B可能會向警方提告,並可能針對您的帳戶採取行動。您目前已備妥與A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銀行交易明細,希望了解在不認識B且錢已交付給A的情況下,若B提告詐欺或洗錢,應如何主張無犯意以爭取不起訴,以及1,000元車馬費的說明方式,並詢問帳戶被警示時能否主動遞交陳報狀與證據,以及後續能否指認A為實際行為人與債務人。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中,您與B之間並無直接的借貸或交易關係,您僅是基於朋友情誼協助A代收轉付。因此,B與A之間的借貸糾紛,其民事債務關係應存在於B與A之間,您應不致直接負擔B對A的借款債務。然而,若B主張您為A的代理人或共同侵權行為人,則可能會有民事求償的風險,但此部分仍需視具體事證判斷您是否有參與詐欺或不法行為的故意。

二、刑事責任

針對您可能面臨的詐欺罪與洗錢罪指控,關鍵在於您主觀上是否有「犯意」或「不法所有意圖」以及「明知」款項為犯罪所得。

1. 詐欺罪(刑法第339條)

詐欺罪的成立,需要行為人有「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處分財產」及「不法所有意圖」等要件。在本案中,您若能證明您在代收轉付款項時,確實不知情A與B之間的借貸糾紛,也未參與A對B的詐騙行為,僅是單純基於朋友情誼協助代收轉付,則您應無詐欺取財的「不法所有意圖」及「施用詐術」之行為。您與A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若能證明A請求您代收時,並未告知您款項來源不法或有詐欺意圖,且您確實不知情,將是您主張無犯意的有力證據。因此,您應不致成立詐欺罪。

2. 洗錢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洗錢罪的成立,需要行為人「明知」為特定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飾、隱匿或使人對其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產生錯誤之認識,或協助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若您在代收轉付時,確實不知情該筆款項是A詐騙B所得的犯罪款項,則您應無洗錢罪所要求的「明知」要件。您若能證明您是單純協助朋友,且在轉交款項後才得知A與B有糾紛,則應不致成立洗錢罪。

3. 關於1,000元車馬費的說明

這1,000元車馬費,檢警可能會質疑其為您協助犯罪的報酬。您應妥善說明此筆款項是「事後」A「主動」給予,且是基於「感謝」及「補貼車馬費」,並非事先約定好的「抽成」或「報酬」。此說明有助於強化您當時並無參與不法行為的犯意,因為若有犯意,通常會事先約定報酬。您與A的對話紀錄若能佐證此點,將更有利於您的主張。

三、行政責任

1. 警示帳戶

若B向警方報案,您的銀行帳戶確實有被列為「警示帳戶」的風險。警示帳戶並非刑事處罰,而是一種行政管制措施,目的是為了防止犯罪所得繼續流通。一旦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所有交易將會被凍結,且在警示期間內無法開立新帳戶。即使您最終獲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警示帳戶的解除仍需一定程序與時間。您可於收到警示通知後,主動向警方或銀行提供相關證據與說明,以利後續解除警示。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刑法與洗錢防制法,暫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做筆錄與答辯時的策略:

    • 誠實說明:向警方或檢察官誠實說明您與A之間的關係,以及代收轉付款項的完整經過。強調您是基於朋友情誼協助,並非為了不法目的。
    • 主張不知情:明確主張您在代收轉付時,完全不知情A與B之間有借貸糾紛,更不知該款項涉及任何不法。您僅是單純協助朋友處理款項,並無任何詐欺或洗錢的犯意或故意。
    • 解釋1,000元車馬費:清楚說明這1,000元是A在您完成代轉後「主動」給予的「感謝」及「車馬費」,並非事先約定之報酬,以證明您當時並無不法意圖。
    • 提供證據:主動提供您與A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包含請求代領、現金交付、事後給1,000元、以及近期A告知B可能提告等證明您不知情的對話),以及銀行交易明細,以佐證您的說法。
  2. 帳戶被警示後的應對:

    • 主動遞交陳報狀與證據:若您的帳戶不幸被列為警示帳戶,或收到警方傳喚通知時,您可以主動向承辦的警察機關或檢察署遞交陳報狀,詳細說明案情經過,並附上所有有利於您的證據(如通訊紀錄、銀行明細等),以爭取不起訴處分,並加速警示帳戶的解除程序。
  3. 指認A為實際行為人與債務人:

    • 您應在筆錄中如實陳述A是實際的款項接收者,也是與B之間有借貸糾紛的當事人。這有助於釐清您在整個事件中的角色,並將主要責任指向A。您提供的通訊紀錄應能證明A是請求您協助的實際行為人。

肆、結論

關於您代收轉付朋友款項可能涉及的詐欺或洗錢疑慮,關鍵在於您主觀上是否有不法犯意或明知。若您能透過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銀行交易明細等證據,證明您當時確實不知情款項來源不法或A有詐欺意圖,且1,000元僅為事後感謝之車馬費,則應不致成立詐欺罪或洗錢罪。建議您在接受偵訊時,誠實且完整地說明事實經過,並主動提供所有有利證據,以爭取不起訴處分。若帳戶不幸被警示,亦可主動遞交陳報狀與證據,並明確指認A為實際行為人與債務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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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三位皆為在校大學生,平時生活正常,涉案帳戶為我個人長期正常使用之日常生活與薪資帳戶。三人群體關係為:我是帳戶所有人且在小餐飲店打工;朋友甲為與我一同在該餐飲店打工的大學同事;朋友乙為我的大學同學。關鍵人物 A 的身分則為我們打工小餐飲店老闆的家人(長輩/親屬),我們三位基於在店裡打工的職場關係,平時與 A 本就認識,並對其具備強烈的現實生活職場信任。 二、事件經過與時間軸:約 2026 年 8 月(或更早),A(打工店家老闆家人)以個人私事為由,在職場/生活中拜託我們幫忙代收一筆款項。一名我們完全不認識的第三方 B 將款項匯入我的帳戶後,我們當天即將全部金額提領為現金當面全數交付給 A,我們三人個人均未留存或私吞任何該筆款項。關於對話紀錄中提及「辛苦費/2,000元」之脈絡,實情為提領前 A 曾主動詢問要給幫忙的朋友多少「辛苦費」,當時對話中提及「上次給過 2,000 元」等語,本次提領後 A 亦給予 NT$ 1,000 元,因 A 為打工店家的長輩/老闆家人,平時偶爾會請晚輩/員工吃飯或給予小額車馬費,我們當時僅是順著長輩的話回應,該筆金額純粹是長輩請客與貼補油錢的心意,絕非事先約定按比例抽成的洗錢對價。自 2026 年 8 月至 10 月期間,該帳戶持續由我正常作為日常生活、打工薪水入帳與消費使用,完全無棄用或異常提領之車手特徵。直到近期,A 才主動聯繫並告知我,他與 B 之間發生私人借貸糾紛且還不出錢,並稱 B 可能會針對匯款的帳戶(即我的帳戶)向警方報案提告。我們三人在 A 告知之前,完全不認識 B,亦完全不知情該筆款項為 A 與 B 之間的私下借貸糾紛。 三、核心答辯主張與證據:主張無犯罪故意(缺乏詐欺/洗錢犯意),我們是打工學生,A 是雇主老闆家人,我們是基於「職場長輩與晚輩間的合理信任」才順手幫忙走一趟,絕無與 A 共謀詐欺或洗錢之故意;且我們皆有正當學生身份與打工收入,絕不可能為了區區幾百、一千元的車馬費或請客,去冒著凍結日常帳戶與承擔刑事責任的巨大風險;加上金流去向明確,錢已於當日全數當面交付 A,我方並未從中獲取不法利益。手邊掌握之證據包含與 A 的完整 LINE 對話截圖(含 A 請求代領、提及辛苦費脈絡、現金交付 A、以及近期 A 坦承還不出錢並告知 B 可能提告等對話),以及 8 月至今個人正常使用該帳戶之銀行交易流水明細。 四、想請教律師的核心問題:對話紀錄中提及「辛苦費/上次給2000元」,極易被檢警誤解為常態性代領抽成,在做筆錄及撰寫陳報狀時,應如何精準陳述「打工店家長輩請客/車馬費」之性質,以避免被認定為洗錢或加重詐欺之共犯?我們三位(當事人、打工同事、大學同學)在面對警方詢問時,應如何統一且實事求是地說明整體經過,以證明三人皆為被老闆家人利用之不知情學生?若 B 真的前往報案導致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現階段或收到通知時,能否主動向承辦分局/地檢署遞交陳報狀與對話證據以爭取不起訴?後續能否直接指認 A 為實際行為人與債務人?

2026-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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