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6-10-17

學生代收轉交款項涉詐欺洗錢疑慮之法律諮詢

我們三位皆為在校大學生,平時生活正常,涉案帳戶為我個人長期正常使用之日常生活與薪資帳戶。三人群體關係為:我是帳戶所有人且在小餐飲店打工;朋友甲為與我一同在該餐飲店打工的大學同事;朋友乙為我的大學同學。關鍵人物 A 的身分則為我們打工小餐飲店老闆的家人(長輩/親屬),我們三位基於在店裡打工的職場關係,平時與 A 本就認識,並對其具備強烈的現實生活職場信任。 二、事件經過與時間軸:約 2026 年 8 月(或更早),A(打工店家老闆家人)以個人私事為由,在職場/生活中拜託我們幫忙代收一筆款項。一名我們完全不認識的第三方 B 將款項匯入我的帳戶後,我們當天即將全部金額提領為現金當面全數交付給 A,我們三人個人均未留存或私吞任何該筆款項。關於對話紀錄中提及「辛苦費/2,000元」之脈絡,實情為提領前 A 曾主動詢問要給幫忙的朋友多少「辛苦費」,當時對話中提及「上次給過 2,000 元」等語,本次提領後 A 亦給予 NT$ 1,000 元,因 A 為打工店家的長輩/老闆家人,平時偶爾會請晚輩/員工吃飯或給予小額車馬費,我們當時僅是順著長輩的話回應,該筆金額純粹是長輩請客與貼補油錢的心意,絕非事先約定按比例抽成的洗錢對價。自 2026 年 8 月至 10 月期間,該帳戶持續由我正常作為日常生活、打工薪水入帳與消費使用,完全無棄用或異常提領之車手特徵。直到近期,A 才主動聯繫並告知我,他與 B 之間發生私人借貸糾紛且還不出錢,並稱 B 可能會針對匯款的帳戶(即我的帳戶)向警方報案提告。我們三人在 A 告知之前,完全不認識 B,亦完全不知情該筆款項為 A 與 B 之間的私下借貸糾紛。 三、核心答辯主張與證據:主張無犯罪故意(缺乏詐欺/洗錢犯意),我們是打工學生,A 是雇主老闆家人,我們是基於「職場長輩與晚輩間的合理信任」才順手幫忙走一趟,絕無與 A 共謀詐欺或洗錢之故意;且我們皆有正當學生身份與打工收入,絕不可能為了區區幾百、一千元的車馬費或請客,去冒著凍結日常帳戶與承擔刑事責任的巨大風險;加上金流去向明確,錢已於當日全數當面交付 A,我方並未從中獲取不法利益。手邊掌握之證據包含與 A 的完整 LINE 對話截圖(含 A 請求代領、提及辛苦費脈絡、現金交付 A、以及近期 A 坦承還不出錢並告知 B 可能提告等對話),以及 8 月至今個人正常使用該帳戶之銀行交易流水明細。 四、想請教律師的核心問題:對話紀錄中提及「辛苦費/上次給2000元」,極易被檢警誤解為常態性代領抽成,在做筆錄及撰寫陳報狀時,應如何精準陳述「打工店家長輩請客/車馬費」之性質,以避免被認定為洗錢或加重詐欺之共犯?我們三位(當事人、打工同事、大學同學)在面對警方詢問時,應如何統一且實事求是地說明整體經過,以證明三人皆為被老闆家人利用之不知情學生?若 B 真的前往報案導致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現階段或收到通知時,能否主動向承辦分局/地檢署遞交陳報狀與對話證據以爭取不起訴?後續能否直接指認 A 為實際行為人與債務人?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三位在校大學生,其中一位的個人銀行帳戶,因受打工店家老闆家人A的請託,代收一筆來自不認識的第三方B的款項,並於當日將全數現金提領後交付給A。過程中A曾給予小額「辛苦費」,當事人主張此為長輩基於人情給予的車馬費或心意,而非犯罪對價。近期A告知當事人其與B有私人借貸糾紛且無法償還,B可能將報案提告。當事人等主張對A與B之間的糾紛及款項性質完全不知情,是基於職場信任協助,並無詐欺或洗錢之犯意,且未從中獲取不法利益。當事人欲了解如何向檢警說明以避免被誤解為共犯,以及如何主動提供證據釐清事實。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中,B與A之間存在私人借貸糾紛,主要債務關係應存在於B與A之間。若B因A的行為受有損害,其主要求償對象應為A。對於當事人(帳戶所有人)及兩位朋友而言,若其等確實不知情A與B之間的借貸糾紛,亦無協助A詐欺B之故意或重大過失,則應難以成立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民法第185條)。然而,若未來法院認定當事人等有過失,仍可能需負擔部分損害賠償責任,但此可能性相對較低,且需視具體證據而定。

二、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的刑事責任為詐欺罪(刑法第339條)及洗錢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

  1. 詐欺罪(刑法第339條):

    • 構成要件:詐欺罪的成立,需要行為人有「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交付財物」及「損害」等客觀要件,更重要的是行為人必須具有「詐欺取財」的主觀犯意。
    • 事實涵攝:若A確實對B施用詐術,使B陷於錯誤而匯款,則A可能涉犯詐欺罪。然而,對於當事人及兩位朋友而言,是否成立詐欺共犯(包含共同正犯或幫助犯),關鍵在於其等是否具有「幫助詐欺」或「共同詐欺」之主觀犯意。依據您所述,您們完全不認識B,且對A與B之間的借貸糾紛及款項性質不知情,僅是基於對職場長輩A的信任而協助轉交款項,並未從中獲取不法利益。若此事實為真,且能提出相關證據(如與A的對話紀錄顯示您們不知情),則應難以認定您們具有詐欺的犯意,進而應難以成立詐欺共犯。
    • 「辛苦費」之解釋:對話紀錄中提及的「辛苦費/2,000元」脈絡,極易被檢警誤解為犯罪對價。您們應精準陳述該筆金額是A基於長輩身份,對於晚輩或員工提供協助後所給予的「請客心意」或「車馬費」,而非事先約定按比例抽成的「犯罪報酬」。可強調A平時偶爾也會請客或給予小額費用,此為職場人情往來,與犯罪行為無關,且金額與所承擔的風險顯不相當,不符常理。
  2. 洗錢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

    • 構成要件:洗錢罪的成立,需要行為人「明知」為特定犯罪所得(例如詐欺所得),而予以收受、持有、使用、或變更、掩飾其來源、去向、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
    • 事實涵攝:若該筆款項確實為A詐欺B所得之犯罪所得,則A可能涉犯洗錢罪。對於當事人等而言,是否成立洗錢罪,亦取決於其等是否「明知」該款項為犯罪所得。若您們確實不知情款項性質,僅是基於信任協助轉交,且未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則應難以認定您們具有洗錢的犯意,進而應難以成立洗錢罪。

三、行政責任

一旦B向警方報案,即使當事人等最終獲判無罪,該帳戶仍可能依據《存款帳戶及其交易資料查詢處理辦法》被列為警示帳戶。警示帳戶一旦成立,將導致帳戶凍結,影響日常使用(包括薪資入帳、提款、轉帳等),並可能影響其他金融服務。此為行政管制措施,與刑事責任的判斷是獨立的,即使最終不起訴或無罪,警示帳戶的解除仍需一定程序。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的特殊法規為《洗錢防制法》,其已在刑事責任部分進行分析。目前看來,並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的適用。

參、處理建議

  1. 面對警方詢問時的陳述策略:

    • 統一且實事求是:您們三人應事先溝通,確保對事件經過的描述一致,並堅持實事求是地說明。切勿捏造事實或說謊,以免衍生偽證問題。
    • 強調信任關係:明確向警方說明您們與A是打工場所的長輩與晚輩關係,基於對A的信任才協助,而非與A共謀犯罪。
    • 堅決否認知情:堅定地表示您們完全不知情A與B之間的借貸糾紛,也不知悉該筆款項的來源不法或A有詐欺意圖。
    • 精準解釋「辛苦費」:清楚說明該筆「辛苦費」是A基於長輩身份,對於晚輩提供協助後所給予的「請客心意」或「車馬費」,絕非事先約定按比例抽成的「犯罪對價」。可舉例說明A平時偶爾也會請客或給予小額費用,以證明此為常態性的人情往來。強調該金額與您們可能承擔的刑事風險顯不相當,不符常理。
    • 強調自身清白:說明您們皆為在校大學生,有正當學生身份與打工收入,絕不可能為了區區幾百、一千元的車馬費或請客,去冒著凍結日常帳戶與承擔刑事責任的巨大風險。
    • 金流去向明確:強調款項於當日全數提領為現金並當面交付給A,您們個人並未留存或私吞任何該筆款項,亦未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 提供證據:主動提供與A的完整LINE對話截圖(包含A請求代領、提及辛苦費脈絡、現金交付A、以及近期A坦承還不出錢並告知B可能提告等對話),以及8月至今個人正常使用該帳戶之銀行交易流水明細,以證明帳戶的正常使用狀況,並非人頭帳戶。
  2. 主動遞交陳報狀與證據:

    • 若B真的前往報案導致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或您們收到警方通知時,建議您們應立即主動向承辦分局或地檢署遞交一份詳細的「陳報狀」。
    • 陳報狀內容應包含上述所有答辯主張,並附上所有手邊掌握的證據(LINE對話紀錄、銀行交易明細等)。主動陳報有助於檢警在偵查初期即了解全貌,有機會爭取不起訴處分。
  3. 指認A為實際行為人與債務人:

    • 您們應如實向檢警說明A為實際請託人、款項的最終接收人,以及A已坦承與B之間有私人借貸糾紛。這是釐清事實、證明自身清白的必要步驟。提供A的相關資訊(如姓名、聯繫方式、與店家的關係等),有助於檢警追查實際涉案人。

肆、結論

關於您們代收轉交款項一事,可能涉及詐欺及洗錢的刑事責任,但關鍵在於您們是否具有「主觀犯意」。若您們確實不知情款項來源不法或A有詐欺意圖,且能提出證據證明是基於信任協助,並未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則應難以成立犯罪。建議您們在面對檢警詢問時,務必統一且實事求是地說明事件經過,精準解釋「辛苦費」的性質,並主動提供所有有利證據,以爭取不起訴處分。同時,應如實指認A為實際行為人與債務人,以釐清自身責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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