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離職德公司內部行政流程匯錯款島是我離職後多收到一筆一個月薪資.因我沒特別去查帳所以變成說我認為行政流程都正常進行...結果事過半年後...老闆跟我說有多這筆錢...並要求2個月還款...我說我不行...我可以還款但是起碼要4-5個月...結果它們說不行並揚言要告我侵占(但我已表示我會還款還多次打電話過去)...我不知如何是好?
您離職後,因前公司行政流程疏失,多收到一筆相當於一個月薪資的款項。您在約半年後才被公司告知此事,並被要求於兩個月內還款。您表示願意還款,但希望分4至5個月償還,惟公司不同意並揚言提告侵占。您已多次向公司表達還款意願,目前不知如何處理。
本案中,您在離職後多收到一筆薪資,此筆款項應屬公司因行政疏失而誤匯,您並無合法受領該筆款項的權利。依據我國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此即為「不當得利」之規定。
因此,您所多收到的這筆薪資,應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致公司受有損害。公司應有權利向您請求返還該筆溢領的薪資。您表示願意還款,此舉亦符合法律上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公司揚言對您提告「侵占」,此應係指刑法第335條之普通侵占罪。該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侵占罪的成立,關鍵在於行為人必須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也就是說,行為人必須有將他人之物據為己有,或意圖使第三人取得,並排除原所有權人權利的意圖。在本案中,您已多次向公司表達願意還款,僅是對於還款期限與公司有不同意見。此種情況,應難以認定您具有將該筆溢領薪資據為己有的「不法所有意圖」。
因此,單純因還款期限無法達成共識,或延遲還款,在您已明確表達還款意願的前提下,應不致成立刑法上的侵占罪。
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離職後溢領薪資一事,您應負有民法上返還不當得利的責任。然而,在您已明確表達還款意願的前提下,公司揚言提告侵占罪,成立的可能性應屬不高。建議您積極與公司協商還款計畫,並以書面方式確認,以妥善解決此一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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