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與妹妹因家庭事務產生糾紛,導致妹妹向法院聲請並取得保護令。您目前希望在保護令有效期間內,能與妹妹面對面道歉,以修復關係。
保護令本身係屬民事法院為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所核發之命令,其目的在於禁止加害人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或為其他特定行為,以確保被害人之人身安全與生活安寧。因此,保護令的內容通常會包含禁止加害人接近被害人、禁止騷擾、聯絡等。若您違反保護令的內容,雖然主要涉及刑事責任,但其根本原因仍是對於民事保護令所設定之義務的違反。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規定,法院核發保護令時,得命相對人(即加害人)為下列行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等。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則明確規定:「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本案中,您若在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嘗試與妹妹進行「面對面道歉」,此行為應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所禁止之「接觸」或「聯絡行為」。因此,您的行為可能構成違反保護令,並應成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所定之刑事責任,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的風險。
本案應無直接涉及行政責任之問題。
本案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問題。
您在保護令期間欲與妹妹面對面道歉之行為,應屬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所禁止之接觸或聯絡行為,可能構成同法第61條之刑事責任。因此,強烈建議您切勿直接與妹妹接觸,而應透過委任律師等合法途徑表達歉意,以避免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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