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決定合夥了,可是合約都還做好沒簽名,只有在群組的相關討論以及合約草案討論而已,還有但已經給投資金且已經開始做了,但我們想退股了,結果拿投資金的人開始講話前後不一,而且收據明細也亂開,後面告知要當面談,一開始一直推托,到後面願意要面談了,然後又說當初沒有合約是要怎麼談,我說今天面談想把事情對清楚。我們從頭到尾都沒有簽正式合約,只有草案而已,但也不代表我們沒有合夥。 所以由於我們沒有簽正式合約,那我們就依照當初說好的是什麼,照那個來算。 然後對方回說: 那沒有辦法喔 退股跟錢有關係的 不要有後續爭議 走正式路線對彼此都好,可以討論可以算 要就白紙黑字
您與對方雖未簽署正式書面合夥契約,但已透過群組討論、合約草案討論,並實際投入資金且開始執行業務。現您欲退股,但對方對於退還投資金及帳目結算態度反覆,且收據明細不清,並以未簽約為由推託,導致退股事宜陷入僵局。
本案雖無正式簽署的書面合夥契約,但依據我國民法第667條規定,合夥契約的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只要兩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即應屬合夥關係。從您所述「在群組的相關討論以及合約草案討論」、「已經給投資金且已經開始做了」等事實來看,您與對方之間應已成立口頭或默示的合夥關係。
在合夥關係成立的前提下,合夥人原則上得隨時聲明退夥(民法第671條第1項)。退夥後,合夥人與合夥的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的狀況為準(民法第679條第1項)。因此,對方應有義務與您進行帳目結算,並返還您的出資額及應得的利益。對方以未簽約為由拒絕協商或結算,應屬不合理。
然而,由於沒有書面契約,您需要蒐集所有能證明合夥關係存在、出資金額、合夥事業內容以及合夥條件的證據,例如:群組對話紀錄、合約草案、銀行轉帳紀錄、收據、工作執行證明等。對方「收據明細也亂開」的情形,將會增加帳目結算的困難度,可能需要透過專業會計師協助釐清。
就目前您所提供的資訊,對方「講話前後不一」及「收據明細也亂開」等行為,尚難直接認定已構成刑事詐欺罪(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的成立,需要對方在取得您的投資金時,即有不法所有的意圖,並施用詐術使您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若對方僅是經營不善、帳目不清或事後反悔,則較難構成刑事責任,而應屬民事糾紛。
然而,若您能進一步證明對方在合夥之初,即有虛設合夥名義、意圖騙取您的投資金而從未打算經營共同事業,或有其他積極的詐欺行為,則仍有構成詐欺罪的可能。但這需要更明確的證據來支持。
本案主要涉及私人之間的合夥契約糾紛,並無直接涉及行政法規的違反,因此應不成立行政責任。
本案目前未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與對方未簽署正式合約的合夥退股爭議,依據現有事實,應屬已成立口頭或默示合夥關係之民事糾紛。您應有權利退股並要求結算帳務。建議您應優先蒐集所有相關證據,並嘗試透過協商或調解解決爭議。若仍無法解決,則可能需要透過民事訴訟途徑,請求法院協助釐清並解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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